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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对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孙公司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向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为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此次向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综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共计69,770.64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296,135.83万元的23.56%,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担保事项。

2、独立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公司为全资孙公司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公司基于支持下属全资孙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

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笔担保事项除上述担保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3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意愿、目前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商议,发表意见如下: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较大是因为:公司光伏玻璃实际生产未达预期所致;公司实际发生金额满足公司2019年度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2020年度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后认为:

1、《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内容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 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

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及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公司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和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东方”) 分别 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和20,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总额度

续期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放款之日起算),申请借款方式为公司直接向奥欣投资和喀什东方借款或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借款利率不超过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成本,利息自借款金额到账当日起算,按照实际借款天数支付,且可选择分批提款、提前还本付息。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青原 杜正春 王礼伟

2020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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