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8号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15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76,885,645.00股。本公司已于2015年6月12日实际发行股票128,104,575.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30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1,959,999,997.5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1,919,971,892.97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0173000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金 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1,959,999,997.50 |
减:支付的发行费用 | 40,028,104.53 |
募集资金净额 | 1,919,971,892.97 |
项 目 | 金 额 |
减: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 1,728,591,670.66 |
减: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000.00 |
加: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返还 | 700,000,000.00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 31,723,346.24 |
减:置换前期募集项目投入 | 60,995,565.34 |
减: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62,108,003.21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0.00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 0.00 |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95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39,935,588股。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1日实际发行股票209,859,15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20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2,979,999,986.8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942,240,127.78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9月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0173001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金 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2,979,999,986.80 |
减:支付的发行费用 | 37,759,859.02 |
募集资金净额 | 2,942,240,127.78 |
减: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 2,012,059,529.18 |
减: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00.00 |
加: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返还 | 300,000,000.00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 27,271,257.06 |
项 目 | 金 额 |
减:置换前期募集项目投入 | 931,624,532.71 |
减: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25,827,322.95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0.00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 0.00 |
(三)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94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日实际发行2,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00,000,000.0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761,26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11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0129000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金 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2,800,000,000.00 |
减:支付的发行费用 | 38,740,000.00 |
募集资金净额 | 2,761,260,000.00 |
减: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 1,523,772,032.10 |
减: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000.00 |
加:临时性补充流动资金返还 | 400,000,000.00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 34,059,659.02 |
减:置换前期募集项目投入 | 1,114,075,954.85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157,471,672.07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 157,471,672.07 |
(四)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837,504,000股新股。本公司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股份全体股东(总股份2,790,803,535股),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4.65元/股,最终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833,419,462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4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 金 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3,875,400,498.30 |
减:支付的发行费用 | 47,383,341.95 |
募集资金净额 | 3,828,017,156.35 |
减: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 820,751,978.35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 | 33,515,202.87 |
减:置换前期募集项目投入 | 549,331,675.01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2,491,448,705.86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 2,491,448,705.86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10月30日公司(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丁方)先后与协议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公司是指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协议银行是指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王延翔、葛体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户名 | 开户银行 | 存储余额 | 账户性质 |
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0.00 | 活期存款 |
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 | 0.00 | 活期存款 |
0.00 | 通知存款 | ||
总 计 | 0.00 |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9月12日、2016年10月18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泰州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户名 | 开户银行 | 存储余额 | 账户性质 |
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 0.00 | 活期存款 |
总 计 | 0.00 |
(三)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24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先后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户名 | 开户银行 | 存储余额 | 账户性质 |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 0.00 | 活期存款 |
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 157,471,672.07 | 活期存款 |
总 计 | 157,471,672.07 |
(四)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7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姜
志刚、徐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户名 | 开户银行 | 存储余额 | 账户性质 |
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1,845,157,236.06 | 活期存款 |
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646,291,469.80 | 活期存款 |
户名 | 开户银行 | 存储余额 | 账户性质 |
总 计 | 2,491,448,705.86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1.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60,836,872.81元和158,692.53元分别投入银川隆基年产1.2GW单晶硅棒项目和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项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7月1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5]01730038号《关于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2015年7月14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0,995,565.34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 2015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6年7月14日到期。截至2016年7月5日,公司已将该笔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 2015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6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6年9月14日到期。截至2016年9月9日,上述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
(3) 2016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4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7年7月10日到期。截至2017年7月10日,上述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 2015年7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2) 2016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 2017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20日,公司所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2016年8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6年9月5日经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产生节余资金6,685.14万元、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节余资金1,061.83万元及“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项目”变更前未划转至“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和“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372.2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8,122.20万元差额2.97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2) 宁夏隆基年产1GW单晶硅棒项目于2018年2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形成项目结余资金6,978.51万元及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1,110.08万元,鉴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1.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780,936,788.85元和150,687,743.86元分别投入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和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0月27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6]01730043号《关于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2016年10月27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31,624,532.7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3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8年3月29日,公司实际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300,000,000.00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 2016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0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2) 2017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九个月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截至2018年3月26日,公司所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8年2月6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定将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结项后,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累计利息净收入563.8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570.32万元差额
6.43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2) 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于2018年3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2,012.41万元,鉴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三)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 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75,791,495.99元和938,284,458.86元分别投入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银川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和5GW单晶硅片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17日出具了瑞华核字
[2017]01290002号《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2017年11月24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14,075,954.8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0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19年6月27日,上述4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7)。
2.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9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4.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 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6.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1) 2015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银川隆基2GW切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15年10月16日经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将银川隆基2GW单晶硅片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使用西安隆基和无锡隆基现有厂房;同时由于切
片机选型调整,公司拟采购新型金刚线切片机以提升生产效率、提升产品品质,将原采购124台切片机购置计划变更为采购94台新型切片机,并相应调整相关辅助设备采购计划。项目总投资额由80,810.00万元变更为69,856.00万元,减少自有资金投资额10,954.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变仍为56,000.00万元。
(2) 2016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宁夏隆基800MW单晶硅棒项目的议案》,并于2016年11月14日经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将宁夏隆基800MW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租赁厂房实施;同时,由于技术升级及工艺改进,单晶炉生产效率显著提升,变更220台单晶炉购置计划为192台,并相应调整相关辅助设备采购计划。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产能规模目标将由原年产800MW单晶硅棒提升至1GW单晶硅棒。
详见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无。
(三)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无。
(四)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无。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19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相关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情况。
附表 1: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 2: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 3: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 4:变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 5: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 6:变更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 7: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 8: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表1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191,997.19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6,836.64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78,958.72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宁夏隆基年产1GW单晶硅棒项目 | 是 | 40,000.00 | 40,000.00 | 40,000.00 | 6,356.56 | 33,021.49 | -6,978.51 | 82.55%(注1) | 2018年2月 | 20,452.09 | 是 | 否 | |
银川隆基年产1.2GW 单晶硅棒项目 | 否 | 60,000.00 | 60,000.00 | 60,000.00 | - | 60,787.43 | 787.43 | 101.31% | 2016年6月 | 24,089.40 | 是 | 否 | |
西安隆基年产1.15GW单晶硅片项目 | 是 | 56,000.00 | 29,208.00 | 29,208.00 | - | 22,982.06 | -6,225.94 | 78.68%(注2) | 2016年4月 | 16,173.36 | 是 | 否 | |
无锡隆基年产 850MW 单晶硅片项目 | 是 | 26,792.00 | 26,792.00 | 480.07 | 26,140.32 | -651.68 | 97.57%(注3) | 2016年6月 | 13,271.20 | 是 | 否 |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40,000.00 | 35,997.19 | 35,997.19 | - | 36,027.43 | 30.24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合计 | — | 196,000.00 | 191,997.19 | 191,997.19 | 6,836.64 | 178,958.72 | -13,038.46 | — | — | 73,986.05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 不适用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60,836,872.81元和158,692.53元分别投入银川隆基年产1.2GW单晶硅棒项目和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项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7月1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5]01730038号《关于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2015年7月14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0,995,565.34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1)2015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
流动资金的议案》,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6年7月14日到期。截至2016年7月5日,公司已将该笔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2015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6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6年9月14日到期。截至2016年9月9日,上述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2016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4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7年7月10日到期。截至2017年7月10日,上述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1)2015年7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2)2016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2017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20日本期所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1)西安隆基年产1.15GW单晶硅片项目已于2016年4月建设完毕,形成结余资金6,685.14万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①募集资金到账后,存储专户产生利息净收入402.18万元;②“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项目”于2015年10月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变更了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其中1.15GW切片项目由西安隆基实施,鉴于本次变更后,募集资金需要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及办理委托贷款后方可由西安隆基使用,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进行了投入,并相应减少了募集资金的支出1,087.65万元;③由于设备采购价格下降以及汇率变动等因素,导致实际采购成本减少5,195.31万元。 (2)无锡隆基年产850MW单晶硅片项目已于2016年6月建设完毕,形成结余资金1,061.83万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①募集资金到账后,存储专户产生利息净收入371.59万元;②由于设备采购价格下降以及汇率变动等因素,导致实际采购成本减少690.24万元。 (3)宁夏隆基年产1GW单晶硅棒项目已于2018年2月建设完毕,形成结余资金8,088.60万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①募集资金到帐后,存储专户产生利息净收入1,110.08万元;②由于设备采购价格下降等因素,导致实际采购成本和预备费支出减少3,903.90万元;③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了部分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的投入,从而导致募集资金铺底流动资金支出减少3,074.62万元。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不适用 |
注1:宁夏隆基1GW单晶硅棒项目截至期末投入进度为82.55%,主要是由于项目产生部分结余所致,该项目已于2018年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注2:西安隆基1.15GW单晶硅片项目截至期末投入进度为78.68%,主要是由于项目产生部分结余所致,该项目已于2016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注3:无锡隆基850MW单晶硅片项目截至期末投入进度为97.57%,主要是由于项目产生部分结余所致,该项目已于2016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附表 2:
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1) | 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 | 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 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西安隆基年产1.15GW单晶硅片项目 | 银川隆基年产 2GW 切片项目 | 29,208.00 | 29,208.00 | - | 22,982.06 | 78.68% | 2016年4月 | 16,173.36 | 是 | 否 | ||
无锡隆基年产850MW单晶硅片项目 | 26,792.00 | 26,792.00 | 480.07 | 26,140.32 | 97.57% | 2016年6月 | 13,271.20 | 是 | 否 | |||
宁夏隆基年产1GW单晶硅棒项目 | 宁夏隆基年产800MW单晶硅棒项目 | 40,000.00 | 40,000.00 | 6,356.56 | 33,021.49 | 82.55% | 2018年2月 | 20,452.09 | 是 | 否 |
合计 | — | 96,000.00 | 96,000.00 | 6,836.64 | 82,143.87 | — | — | 49,896.65 | — | —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 为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1) 2015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银川隆基2GW切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15年10月16日经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将银川隆基2GW单晶硅片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使用西安隆基和无锡隆基现有厂房;同时由于切片机选型调整,公司拟采购新型金刚线切片机以提升生产效率、提升产品品质,将原采购124台切片机购置计划变更为采购94台新型切片机,并相应调整相关辅助设备采购计划。(2) 2016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宁夏隆基800MW单晶硅棒项目的议案》,并于2016年11月14日经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将宁夏隆基800MW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租赁厂房实施;同时,由于技术升级及工艺改进,单晶炉生产效率显著提升,变更220台单晶炉购置计划为192台,并相应调整相关辅助设备采购计划。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产能规模目标将由原年产800MW单晶硅棒提升至1GW单晶硅棒。 | ||||||||||||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 | 不适用 |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附表 3: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294,224.01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815.12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94,368.41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 | 否 | 190,000.00 | 190,000.00 | 190,000.00 | 807.25 | 190,019.62 | 19.62 | 100.01% | 2018年3月 | 16,683.37 | 否(注1) | 否 | |
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 | 否 | 50,000.00 | 50,000.00 | 50,000.00 | - | 50,000.00 | - | 100.00% | 2017年9月 | 13,230.35 | 否(注1) | 否 |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58,000.00 | 54,224.01 | 54,224.01 | 7.86 | 54,348.79 | 124.78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合计 | — | 298,000.00 | 294,224.01 | 294,224.01 | 815.12 | 294,368.41 | 144.40 | — | — | 29,913.72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 不适用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780,936,788.85元和150,687,743.86元分别投入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和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0月27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6]01730043号《关于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6年10月27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31,624,532.7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2017年3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8年3月29日,公司实际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300,000,000.00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1) 2016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0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 2017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九个月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截至2018年3月26日,公司所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1)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于2017年9月建设完毕,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净利息收入形成结余募集资金563.98万元,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于2018年3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2,012.41万元,鉴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不适用 |
注1: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和2GW单晶组件项目2019年度分别实现效益16,683.37万元和13,230.35万元,效益未达预期的主要原因是受价格下降所致,特别是2018年“531新政”以来电池片和组件价格累计下降幅度较大,虽然公司募投项目产销情况良好,实际产、销量均超过可研报告预测数量,非硅成本也大幅降低,且上游原材料价格也相应下调,但由于该募投项目主要产品电池和组件市场平均售价已由可研报告编制时点的2.4元/瓦(含税)和4元/瓦(含税)大幅下降至2019年的1.09元/瓦(含税)和2.04
元/瓦(含税)左右,极大压缩了电池片和组件每瓦的盈利水平,从而导致上述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附表 4:
变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1) | 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 | 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 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不适用 | |||||||||||
合计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 |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 |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附表5
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276,126.00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42,135.54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63,784.8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 | 否 | 150,000.00 | 146,126.00 | 146,126.00 | 42,135.54 | 133,411.61 | -12,714.39 | 91.30%(注1) | 2018年12月 | 66,952.16 | 是 | 否 |
银川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5GW单晶硅片项目 | 否 | 130,000.00 | 130,000.00 | 130,000.00 | - | 130,373.19 | 373.19 | 100.29% | 2018年9月 | 121,416.21 | 是 | 否 |
合计 | — | 280,000.00 | 276,126.00 | 276,126.00 | 42,135.54 | 263,784.80 | -12,341.20 | — | — | 188,368.37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 不适用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75,791,495.99元和938,284,458.86元分别投入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银川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和5GW单晶硅片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17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7]01290002号《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7年11月24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14,075,954.8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0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9年6月27日,上述4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不适用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不适用 |
注1: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截至期末投入进度为91.30%,主要是由于部分工程和设备款尚未结算所致,该项目已于2018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附表 6:
变更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1) | 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 | 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 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不适用 | |||||||||||
合计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 |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 |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附表7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382,801.72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37,008.37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37,008.37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 | 否 | 254,000.00 | 254,000.00 | 254,000.00 | 71,058.22 | 71,058.22 | -182,941.78(注1) | 27.98% | 不适用 | 3,496.26 | 不适用(注2) | 否 | |
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 否 | 106,000.00 | 106,000.00 | 106,000.00 | 42,861.48 | 42,861.48 | -63,138.52(注1) | 40.44% | 不适用 | 2,523.61 | 不适用(注2) | 否 |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30,000.00 | 22,801.72 | 22,801.72 | 23,088.66 | 23,088.66 | 286.94 | 101.26%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合计 | — | 390,000.00 | 382,801.72 | 382,801.72 | 137,008.37 | 137,008.37 | -245,793.36 | — | — | 6,019.87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 不适用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 不适用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不适用 |
注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尚在建设期,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注释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尚在建设期,两项目本年效益为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效益,故不适用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附表 8:
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 | 对应的原项目 |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1) | 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 | 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 | 投资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不适用 | |||||||||||
合计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 | |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 | |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