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年度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成员,现就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盈利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合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我们同意将此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和内控情况出具了审计报告,在审计活动中工作
态度严谨、负责、专业,顺利完成了2019年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该所作为本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五、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4,594万元(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该担保行为已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流程,被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数量和价格调整的意见
公司本次30名已离职或绩效不达标激励对象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回购注销条件,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的,且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公司本次拟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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