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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3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以下事项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规定。虽然公司此次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但考虑到2020年度公司的资本支出需求,有利于公司产能进一步扩张,保障市场单晶产品供给,能够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本次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保障了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将上述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三、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2020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发放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能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行业水平制定的2020年薪酬调整方案合理,我们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将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4,594万元(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该担保行为已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流程, 被担保人已提供反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数量和价格调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核查,鉴于公司30名激励对象回购资料均已提供齐全,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启动回购注销的条件已经成就,另外此次回购数量

及回购价格的调整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30人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406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

规定进行,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2020年新增履约类担保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新增履约类担保预计及授权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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