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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3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履职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诚信勤勉职责和义务,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2019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的工作中,我们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积极出席董事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等有关会议,仔细审议各项提案并发表了专项意见,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现将2019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规的相关要求,现任独立董事的简历如下:

(一)田高良先生简历

田高良先生,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与财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二)李寿双先生简历

李寿双先生,197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石易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三)郭菊娥女士简历

郭菊娥女士,196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西安交通大学领军人才,博士研究生导师,2016年入选中组部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2015年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计划,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曾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贡献二等奖等。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系主任、教授、中国管理问题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且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未超过五家,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在董事会日常工作中,我们始终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22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均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并向公司管理层详细了解议案的提案背景和内容,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行使表决权。我们认为,2019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田高良222200
李寿双222200
郭菊娥222200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田高良5500
李寿双5500
郭菊娥5500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报告期内,公司启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相关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行方案编制合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能够满足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高效产能加速落地和经营业绩的快速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使用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置换了配股募投项目前期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编制了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分别审议了股权激励解锁、回购注销等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专项意见。

(四)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对于公司2019年和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在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助于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委托理财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对2019年自有资金委托理

财额度进行调整,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风险低、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对自身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该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董事、监事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董事、监事2018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水平,制定了2019年度薪酬调整方案,我们认为内容制定合理,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八)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确定了2019年度新增担保预计额度和范围,并为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上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对被担保对象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议案,我们认为此类交易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现金分红和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并执行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履行相关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并及时召开网络业绩说明会对现金分红情况进行说明,分红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以及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公司现

阶段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十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控建设的有关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全面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作,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报告期内未发现与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重要内部控制缺陷。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19年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认真、积极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有效审核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0年,我们将继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报告人:田高良、李寿双、郭菊娥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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