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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管黎华、卢剑波、王孝春)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3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黎华2019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将2019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按时参加公司的相关会议,积极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听取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关注公司运作,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日常经营决策、制度完善等方面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的意见,为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计召开4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按时出席了4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2次股东大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弃权票和反对票。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进行了认真的查验,对涉及聘任高管、利润分配、关联交易、重大投融资项目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⒈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专项说明,并经我们核查,我们认为:

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⑶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⒉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⑴鉴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⑶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⒊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⑴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评价报告》。⒋ 关于续聘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⒌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

财务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2019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⒈ 公司2019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⒉ 我们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9年上半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⒈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⒉ 我们对公司 2019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9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2019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⒈ 关于提名巫婷女士补选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⑴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⑵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补选巫婷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次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⒉ 关于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杨艳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杨艳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同意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19年,本人担任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2019年本人参加专门委员会各次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业绩考核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专门委员会在上述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监督活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议。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我们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⒈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3.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2020年,我们仍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沟通与合作,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管黎华

2020年4月21日

(二)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卢剑波2019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将2019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按时参加公司的相关会议,积极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听取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关注公司运作,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日常经营决策、制度完善等方面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的意见,为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计召开4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按时出席了4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1次股东大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弃权票和反对票。

(二)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进行了认真的查验,对涉及聘任高管、利润分配、关联交易、重大投融资项目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⒈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专项说明,并经我们核查,我们认为:

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⑶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⒉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⑴鉴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二)

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⑶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⒊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⑴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评价报告》。⒋ 关于续聘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⒌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

(二)

财务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2019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⒈ 公司2019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⒉ 我们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9年上半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⒈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⒉ 我们对公司 2019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9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2019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⒈ 关于提名巫婷女士补选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⑴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⑵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补选巫婷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次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⒉ 关于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杨艳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二)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杨艳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同意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19年,本人担任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2019年本人参加专门委员会各次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业绩考核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专门委员会在上述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监督活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议。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我们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二)

要的情况和资料,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⒈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3.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2020年,我们仍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沟通与合作,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卢剑波

2020年4月21日

(三)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孝春2019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将2019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按时参加公司的相关会议,积极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听取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关注公司运作,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日常经营决策、制度完善等方面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的意见,为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计召开4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按时出席了4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2次股东大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弃权票和反对票。

(三)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进行了认真的查验,对涉及聘任高管、利润分配、关联交易、重大投融资项目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⒈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专项说明,并经我们核查,我们认为:

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⑶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⒉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⑴鉴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三)

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⑶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⒊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⑴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⑵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

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评价报告》。

⒋ 关于续聘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⒌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

(三)

财务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2019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⒈ 公司2019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⒉ 我们对公司2019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9年上半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⒈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三)

⒉ 我们对公司 2019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9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2019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⒈ 关于提名巫婷女士补选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⑴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⑵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补选巫婷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次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⒉ 关于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杨艳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三)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杨艳女士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聘任杨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19年,本人担任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2019年本人参加专门委员会各次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业绩考核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专门委员会在上述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监督活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议。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我们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三)

要的情况和资料,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⒈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3.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2020年,我们仍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沟通与合作,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王孝春

2020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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