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第41条和第77条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二、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的完成了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夏中才先生、李诚先生的个人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夏中才先生、李诚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夏中才先生、李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八、关于继续由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续贷人民币不超过3亿元,贷款期限1年,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资信状况良好,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孙叔宝____________
王 韧____________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