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长青股份(002391)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杜存兵 | 联系电话:021-60453962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万晓乐 | 联系电话:021-6045396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保荐代表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审阅了长青股份历次公开披露的信息,督促并指导长青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公司严格执行以上制度并规范运行。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本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进行了2次现场核查,了解募集资金专户中资金情况和具体使用情况。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5.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项目组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3日,2020年4月15日-16日通过考察经营场所、高管访谈、调阅相关资料等手段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6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关注事项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 无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0年4月8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修订内容介绍 2、新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问题 | 采取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公司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国权先生承诺:不越权干预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利益。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一)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四)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五)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六)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是 | 不适用 |
4.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国权承诺:(一)本人保证将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公司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如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增加新的业务范围,本人保证将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公司新增加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二)本人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如将来本人控制其他企业,本人保证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三)如本人违反上述保证与承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四)本承诺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 是 | 不适用 |
5.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国权承诺:本人于2003年受让沈阳化工研究院持有公司154万股股份事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果上述事项存在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 | 是 | 不适用 |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东于国权、黄南章、周汝祥、于国庆、周秀来、刘长法、周治金、吉志扬承诺:在未来任何时间,如果因2005年度存在的企业所得税延期缴纳事项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由其按照承诺日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承担该损失。 | 是 | 不适用 |
7.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将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且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未来三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杜存兵 万晓乐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