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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青(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长青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扬州长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湖南长青润慷宝农化有限公司、兴化市长青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风险评估过程、风险对策;重点控制活动包括:货币资金的管理控制、采购与付款的管理控制、销售与收款的管理控制、成本费用的管理控制、安全生产的管理控制、实物资产的管理控制、募集资金的管理控制、重大投资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管理控制、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信息披露的管理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合并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包括:

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

② 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 外部审计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包括:

① 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 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③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 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直接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包括:

① 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② 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③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处以重罚;

④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且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

⑤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包括:

① 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一般决策失误;

② 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存在缺陷;

③ 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④ 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⑤ 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产生一般影响或造成轻微损失的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3、内部控制整改情况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2020年仍需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科学决策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审计部、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长青股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均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能够较好的运行,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2、长青股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制度,上述制度均能一贯、有效地执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长青股份对于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所进行的自我评价与事实相符。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杜存兵 万晓乐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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