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0-093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9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交易所提交了第一稿书面回复,因本次关注函部分问题需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截止本关注函第一稿书面回复之日,会计师核查工作还未完成,预计将在2020年4月24前核查完毕,会计师开始走相关流程并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出具正式意见后,公司将向交易所提交本关注函第二稿书面回复并及时公告。现就关注函相关问题书面回复公告如下:
相关问题:
2020年4月7日,你公司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多单诉讼/仲裁案件,其中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金额合计47,445.97万元,已结案的诉讼金额为24,818.74万元。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共计4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合计1,479.07万元,执行金额合计17,722.45万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478.24万元。
(1)请结合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等,补充说明公司2019年是否计提预计负债、金额、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2)公司201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显示,预计负债金额为0。请结合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等,说明前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3)公告显示,袁忠琳、董爱民、陆卫、张滨、刘伟、王芳等自然人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补充披露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上述自然人共同签订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请结合上述案件相关资金流向情况,核实说明俞凌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5)请自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事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2. 公司2019年三季报显示,应收账款余额为103,290.49万元,预付款项余额为15,039.53万元,存货余额为77,017.10万元。
(1)请结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展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大额计提坏账准备风险,公司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请报备截至2019年3季末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涉及的销售合同。
(2)请核实说明截至2019年三季末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预付对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付款,截至目前的结转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请报备截至2019年3季末公司预付款项涉及的相关合同。
(3)请结合公司在手订单、销售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存货是否存在滞销风险,公司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3. 请结合公司涉诉案件进展、银行账户被冻结、控制权变更、资金流等情况,说明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4.公司收购标的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需补偿63,668.34万元,已回收金额为4,069.4660万元。请说明截至目前公司业绩补偿款回收情况,公司起诉相关方的进展情况。
5. 2019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拟将持有的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安控鼎辉”)32%股权转让给安控鼎辉股东安吉江益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江益”)。交易价格为2,560万元,双方约定安吉江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不少于1,28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付清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截至公告日,公司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8,650.88万元,安控鼎辉及其相关担保方承诺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公司将按年利率7%(不含税)计算资助期间利息。请补充说明:
(1)本次交易对公司2019年业绩的影响。
(2)公司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资金用途等,并核实相关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3)目前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财务资助回收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款项收回是否存在障碍,合同条款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4)结合安吉江益的财务状况说明股权转让款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重大风险,公司采取的保障措施,请充分提示风险。
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6. 2020年4月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徐辉称“本人已向俞凌先生支付保证金4,000万元,剩余未支付系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本人发现俞凌提供的关于安控科技的材料未能确保在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完整,俞凌先生违反了控制权变更协议约定,本人多次索要安控科技财务资料未果。”
(1)请补充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徐辉应支付保证金金额、已支付金额,双方对上述各项金额是否存在争议并说明原因。
(2)俞凌撤销委托表决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有效。请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3)徐辉表示“俞凌提供的关于安控科技的材料未能确保在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具体原因。
(4)请充分提示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重大风险。
7. 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如下:
问题一. 业绩快报显示公司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478.24万元。
(1)请结合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等,补充说明公司2019年是否计提预计负债、金额、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2)公司201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显示,预计负债金额为0。请结合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等,说明前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3)公告显示,袁忠琳、董爱民、陆卫、张滨、刘伟、王芳等自然人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补充披露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上述自然人共同签订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请结合上述案件相关资金流向情况,核实说明俞凌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5)请自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事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结合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等,补充说明公司2019年是否计提预计负债、金额、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预计负债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1、公司2019年度内已决和未决诉讼/仲裁情况
序号 | 受理日期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1 | 2019年2月26日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2,499.59 | 2019年12月19日 | 原告撤诉 |
2 | 2019年2月28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3,936.65 | 2019年4月1日 | 原告撤诉 |
3 | 2019年3月29日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陈文兵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邾爱莲 | 租赁合同纠纷 | 0.80 | 2019年5月30日 | 该事项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212民初5498号】判决:驳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
4 | 2019年4月9日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9.58 | 2019年5月21日 | 该事项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6民初9643号】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5 | 2019年7月25日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余海杰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3.00 | 2019年12月27日 | 该事项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起诉;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方城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内的工程款中的2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余海杰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顺江路东侧、吴府大道西侧11-40幢1层106号商业用房的查封。 |
序号 | 受理日期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6 | 2019年7月26日 |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平安银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8,603.38 | 2019年10月17日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该事项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4民初733号之一,判定:本案已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
7 | 2019年8月15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北京华宇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30.54 | 2019年9月5日 |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2019】第0313号)经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 |
8 | 2019年8月28日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55.41 | 2019年11月14日 | 该事项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陕0133民初20979号】,调解结案。 |
9 | 2019年9月19日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578.17 | 2019年9月19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7469号】,调解结案。 |
10 | 2019年9月26日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636.54 | 2019年10月30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8民初60441号】,调解结案。 |
序号 | 受理日期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公司、俞凌、董爱民 | ||||||||
11 | 2019年9月29日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92.58 | 2019年11月25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津0103执保字1913号】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25,809.9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
12 | 2019年9月29日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801.71 | 2019年12月16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津0103民初14682号】,调解结案。 |
13 | 2019年10月8日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6,892.55 | 2020年1月3日 | 2019年10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顾笑也以东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14 | 2019年10月15日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50.00 | 尚未开庭 | 该事项(案号:【2019】预55536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开庭。 |
15 | 2019年10月22日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 |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2,997.54 | 尚未开庭 | 因疫情原因,鄞州法院暂定4月21日开庭。 |
序号 | 受理日期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法院 | 资有限合伙企业 | 公司、刘伟、张滨、王芳 | ||||||
16 | 2019年11月8日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73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212民初16122号)因公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尚未开庭。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具体方案。 |
17 | 2019年11月8日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技术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763.77 | 开庭进程中 | 该事项(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03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开庭尚未完成,原告提出补充提交证据。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具体方案。 |
18 | 2019年11月12日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沧州鑫鹏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加工合同纠纷案 | 100.00 | 2019年11月20日 | 该事项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冀0922民初3716号】,调解结案。 |
19 | 2019年11月12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40.41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106民初9797号),尚未开庭。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和解具体方案。 |
20 | 2019年11月25日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河南省国泰高科钻采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944.61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19】豫0823民初5701),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尚未开庭。 |
21 | 2019年12月2日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平安银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6,769.71 | 2019年12月24日 | 1、该事项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46783号】,调解结案。2、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 |
序号 | 受理日期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当由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 ||||||||
22 | 2019年12月6日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334.77 | 2020年1月15日 | 案号(2020)豫0191民初981号,该事项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豫0191民初981号,以调解方式结案。 |
合计 | 47,062.03 |
2、公司2019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经判断,上表中的第14、16、17、19、20、22项未决诉讼,符合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应计提预计负债。根据测算,公司共计提预计负债310万元。
公司经合理估计,已准确、充分的计提了预计负债。
3、公司前期业绩预计考虑预计负债及风险提示的情况
需计提预计负债的未决诉讼,全部发生在2019年第四季度,因此2019年前三季度的业绩不受预计负债的影响。
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已包含了计提的预计负债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贵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各项诉讼已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2019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2020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并进行了风险提示。
二、公司201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显示,预计负债金额为0。请结合诉讼/仲裁案件的判决情况、相关责任的履行期限和进展等,说明前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半年报未计提预付负债原因
2019年半年报报表日之前(即2019年6月30日之前),公司诉讼事项及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详见下表: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日期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2019年半年报 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
1 |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499.59 | 2019年2月26日 | 2019年12月19日 | 原告撤诉 | 公司认为该诉讼系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为了推卸业绩赔偿责任而发起,法院的最终不会支持原告的诉求。 |
2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936.65 | 2019年2月28日 | 2019年4月1日 | 原告撤诉 | 原告撤诉,不属于或有事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3 | 陈文兵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邾爱莲 | 租赁合同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0.80 | 2019年3月29日 | 2019年5月30日 | 该事项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212民初5498号】判决:驳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 法院已驳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或有事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4 | 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9.58 | 2019年4月9日 | 2019年5月21日 | 该事项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6民初9643号】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双方和解,且已在2019年5月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不属于或有事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5 | 北京泽 | 安东石油 | 技术服务 | 北京市朝 | 494.94 | 2019年 | 2019年8月14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 | 公司为原告,不属于或有事项, |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日期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2019年半年报 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
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阳区人民法院 | 4月28日 | 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书》【(2019)京0105民初40136号】调解结案。 | 不计提预计负债 |
2、三季报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
2019年三季报报表日之前(即2019年9月30日之前),除上表中列示的诉讼外,其余诉讼事项及未计提预计负债原因详见下表: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日期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2019年三季报 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
1 | 余海杰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23.00 | 2019年7月25日 | 2019年12月27日 | 该事项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起诉;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方城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内的工程款中的2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余海杰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顺江路东侧、吴府大道西侧11-40幢1层106号商业用房的查封。 | 双方协商解决,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2 | 北京华宇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0.54 | 2019年8月15日 | 2019年9月5日 |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2019】第0313号)经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 | 公司已按调解书的约定支付采购款,不存在违约金等,故不予计提预计负债 |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日期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2019年三季报 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
3 | 平安银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8,603.38 | 2019年7月26日 | 2019年10月17日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该事项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4民初733号之一,判定:本案已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 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计提利息。 |
4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55.41 | 2019年8月28日 | 2019年11月14日 | 该事项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陕0133民初20979号】,调解结案。 | 公司收到诉状后,积极与原告方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的情况判断,公司预计很可能降低原告方在诉状中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款的总金额,且降低后的应付金额预计会低于公司已确认的对原告方的负债金额,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5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4,578.17 | 2019年9月19日 | 2019年9月19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7469号】,调解结案。 | 已和解正常计提利息。 |
6 | 杭州银 | 北京安控 | 金融借款 | 北京市海 | 3,636.5 | 2019年 | 2019年 | 该事项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 | 截至2019年10月30日,公司 |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金额(万元) | 受理日期 | 判决时间 | 处理结果/进展情况 | 2019年三季报 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 合同纠纷 | 淀区人民法院 | 4 | 9月26日 | 10月30日 |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8民初60441号】,调解结案。 | 未收到诉状或申请材料,银行仅电话告知已提起诉讼。 | |
7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592.58 | 2019年9月29日 | 2019年11月25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津0103执保字1913号】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25,809.9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 截至2019年11月25日,公司未收到诉状或申请材料,银行仅电话告知已提起诉讼。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1,801.71 | 2019年9月29日 | 2019年12月16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津0103民初14682号】,调解结案。 | 截至2019年12月16日,公司未收到诉状或申请材料,银行仅电话告知已提起诉讼。 |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合理、充分的。
三、公告显示,袁忠琳、董爱民、陆卫、张滨、刘伟、王芳等自然人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补充披露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上述自然人共同签订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1、袁忠琳、董爱民、陆卫、张滨、刘伟、王芳等自然人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请补充披露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俞凌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凌先生与袁忠琳女士为夫妻关系。
董爱民先生在2018年12月28日之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爱民先生与陆卫女士为夫妻关系。
上述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张滨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刘伟为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芳为公司浙江区域财务总监,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与上述自然人共同签订合同的原因及合理性
袁忠琳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俞凌之配偶,系俞凌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连带责任人,因此与公司共同签订了多项贷款协议。
董爱民作为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因此与公司共同签订了多项贷款协议。
陆卫作为董爱民之配偶,系董爱民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连带责任人,因此与公司共同签订了多项贷款协议。
张滨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公司提供担保,因此与公司共同签订了贷款协议。
刘伟、王芳系因公司与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而与公司共同成为被告,其2人未与公司共同签订合同。
四、请结合上述案件相关资金流向情况,核实说明俞凌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公司正在会同会计师核对资金流向、核实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五、请自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事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事项,公司前期已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问题二. 公司2019年三季报显示,应收账款余额为103,290.49万元,预付款项余额为15,039.53万元,存货余额为77,017.10万元。
(1)请结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展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大额计提坏账准备风险,公司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请报备截至2019年3季末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涉及的销售合同。
(2)请核实说明截至2019年三季末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预付对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付款,截至目前的结转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请报备截至2019年3季末公司预付款项涉及的相关合同。
(3)请结合公司在手订单、销售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存货是否存在滞销风险,公司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结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进展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大额计提坏账准备风险,公司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请报备截至2019年3季末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涉及的销售合同。
【公司正在会同会计师核对大额计提坏账准备风险】
二、请核实说明截至2019年三季末预付款项的形成原因、预付对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付款,截至目前的结转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请报备截至2019年3季末公司预付款项涉及的相关合同。【公司正在会同会计师核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况】
三、请结合公司在手订单、销售回款情况等说明公司存货是否存在滞销风险,公司前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公司前期业绩预计是否已充分考虑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正在会同会计师核对大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计提充分】
问题三. 请结合公司涉诉案件进展、银行账户被冻结、控制权变更、资金流等情况,说明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回复:
一、公司涉诉案件进展情况
1、截至2020年4月1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2件,其中2件未结案: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 金额 | 受理 日期 | 判决 时间 | 处理结果/ 进展情况 | 公告 时间 |
1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 | 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60,573.45 | 2019年10月21日 | 2020年1月13日 | 该事项(案号:【2019】京01民初647号)被告王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 2019年11月11日 |
2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57.37 | 2017年3月23日 | 2019年7月25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14968号】和《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14969号】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和2015年9月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 2019年12月24日 |
17.9220万元、经济损失3.6万元。 | |||||||||
3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永炜通信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661.36 | 2018年7月25日 | 2019年3月25日 | 该事项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8民初3987号】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 2019年12月24日 |
4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百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0 | 2018年10月19日 | 2019年5月15日 | 该事项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初3950号】 判决如下:判令郑州百赛文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 | 2019年12月24日 |
5 | 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 深圳市标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温本赫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1,135.02 | 2018年12月4日 | 2019年6月19日 | 该事项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5民初14170号】 判决如下:1、被告标盛科技向原告支付货款10,832,838.66元并支付违约金633,346.55元;2、被告标盛科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3、被告温本赫对上述标盛科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19年12月24日 |
6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瑞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85.35 | 2018年12月7日 | 2019年10月28日 | 该事项以成都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的《调解书》【(2018)成仲案字第1406号】调解结案。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川0108执3114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019年12月24日 |
7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494.94 | 2019年4月28日 | 2019年8月14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书》【(2019)京0105民初40136号】 调解结案。 | 2019年12月24日 |
8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280.42 | 2019年10月24日 | 2019年11月14日 | 该事项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1002财保537号】 裁定:结被告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4248.69元,若款不足或无效,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 2019年12月24日 |
9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濮阳市粮食储备库 | 买卖合同纠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69.60 | 2019年11月7日 | 尚未开庭 | 该事项(案号:【2019】豫0191民调17088号)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截至本情况说明回复之日法院尚未出具管辖权异议裁定。 | 2020年2月24日 |
10 | 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 千峡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项目合同纠纷 |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 145.78 | 2019年12月12日 | 2020年2月26日 | 该事项(案号:【2019】浙1121民初4834号)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调解方式结案。 | 2019年12月24日 |
11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顾笑也、蒋晨雯、李玉玲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部) | 0.00 | 2020年1月8日 | 2020年3月9日 | 该事项(案号:【2020】浙0212民初39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开庭。被告顾笑也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做出的管辖权异议 | 2020年2月24日 |
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管辖权异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浙02民辖终123号),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
12 | 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1,441.92 | 2020年4月15日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20】豫0506民初2312)截至本情况说明回复之日尚未开庭。 | 2020年4月17日 |
合计 | - | - | 64,965.21 | - | - | - | - |
2、截至2020年4月1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27件,其中10件未结案: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 金额 | 受理 日期 | 判决 时间 | 处理结果/ 进展情况 | 公告 时间 |
1 |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499.59 | 2019年2月26日 | 2019年12月19日 | 原告撤诉 | 2019年12月31日 |
2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936.65 | 2019年2月28日 | 2019年4月1日 | 原告撤诉 | 2019年12月31日 |
3 | 陈文兵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邾爱莲 | 租赁合同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0.80 | 2019年3月29日 | 2019年5月30日 | 该事项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212民初5498号】 判决:驳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 2019年12月24日 |
4 | 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9.58 | 2019年4月9日 | 2019年5月21日 | 该事项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6民初9643号】 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2019年12月24日 |
5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司 | 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55.41 | 2019年8月28日 | 2019年11月14日 | 该事项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陕0133民初20979号】, 调解结案。 | 2019年12月24日 |
6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4,578.17 | 2019年9月19日 | 2019年9月19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37469号】,调解结案。 | 2019年12月24日 |
7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636.54 | 2019年9月26日 | 2019年10月30日 | 该事项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8民初60441号】,调解结案。 | 2019年12月24日 |
8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592.58 | 2019年9月29日 | 2019年11月25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津0103执保字1913号】 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25,809.9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 2019年12月24日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民、陆卫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1,801.71 | 2019年9月29日 | 2019年12月16日 | 该事项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津0103民初14682号】,调解结案。 | 2019年12月24日 | ||
9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6,892.55 | 2019年10月8日 | 2020年1月3日 | 2019年10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顾笑也以东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年12月31日 |
10 | 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伟、张滨、王芳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997.54 | 2019年10月22日 | 尚未开庭 | 该事项(案号:(2019)浙0212民初15371号)截至本情况说明回复之日尚未开庭。 | 2019年12月31日 |
11 | 沧州鑫鹏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加工合同纠纷案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100.00 | 2019年11月12日 | 2019年11月20日 | 该事项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冀0922民初3716号】,调解结案。 | 2019年12月24日 |
12 | 平安银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9年7月26日 | 2019年10月17日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6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该事项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4民初733号之一,判定:本案已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 2020年2月24日 |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6,769.71 | 2019年12月2日 | 2019年12月24日 | 1、该事项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的 《民事调解书》【(2019)京0102民初46783号】调解结案。 | 2020年2月19日 |
2、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执行裁定书》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当由被执行人公司、俞凌董爱民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 |||||||||
13 | 余海杰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23.00 | 2019年7月25日 | 2019年12月27日 | 该事项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起诉;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方城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内的工程款中的2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余海杰的位于方城县城关镇顺江路东侧、吴府大道西侧11-40幢1层106号商业用房的查封。 | 2020年2月24日 |
14 | 平顶山森源电气有限公 | 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 | 334.77 | 2019年12月6日 | 2020年1月15日 | 案号(2020)豫0191民初981号,该事项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 | 2020年2月24 |
司 | 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豫0191民初981号,以调解方式结案。 | 日 | ||||||
15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0.73 | 2019年11月8日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212民初16122号)因公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截至本情况说明回复之日尚未开庭。 | 2020年2月24日 |
16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技术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763.77 | 2019年11月8日 | 开庭进程中 | 该事项(案号【2019】浙02知民初403号)截至本情况说明回复之日开庭尚未完成,原告提出补充提交证据。 | 2020年2月24日 |
17 | 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105.42 | 2020年1月17日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82民初1128号)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贵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工程款734,975.00元。疫情稳定之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账,被告确定截止2020年1月止,被告尚需向原告付款的总额为1,054,249.05元(含2014年拖欠至今的工程维护费319,274.05元)。为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319,274.05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4,249.05元。 | 2020年2月24日 |
18 | 河南省国泰高科钻采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租赁合同纠纷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944.61 | 2019年11月25日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19】豫0823民初5701)截至本情况说明回复之日尚未开庭。 | 2020年2月24日 |
1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0.00 | 2020年1月2日 | 尚未开庭 | 该事项(案号:【2020】浙0212民初41号)截至本情况说明回复之日尚未开庭。 | 2020年2月24日 |
20 | 北京华宇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30.54 | 2019年8月15日 | 2019年9月5日 |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2019】第0313号)经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 | 2020年2月24日 |
21 | 西安正通电气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126.85 | 2020年1月9日 | 2020年1月17日 | 该事项(案号:【2020】京0108民初2310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结案。 | 2020年2月24日 |
22 |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40.41 | 2019年11月12日 | 尚未开庭 | 该案件(案号:【2019】浙0106民初9797号),尚未开庭。 | 2020年2月24日 |
23 | 乐清市远方电子电镀有限公司 | 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浙江省乐请市人民法院 | 4.00 | 2020年1月7日 | 尚未开庭 | 该事项(案号:【2020】浙0382民初374号)截至本情况说明回复之日尚未开庭。 | 2020年3月23日 |
24 | 陈德峰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俞凌;张滨 | 借款合同纠纷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4,000.00 | 2020年3月2日 | 尚未开庭 | 该事项(案号:【2020】浙1602民初646号)截至本情况说明回复之日尚未开庭。 | 2020年3月23日 |
2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笑也、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5,34.52 | 2020年1月20日 | 2020年4月13日 | 该事项(案号:【2020】浙0205民初435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2020年3月23日 |
26 |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50.00 | 一审判决日期2019年12月10号 二审判决日期2020年3月11日 | 尚未开庭 | 该事项(案号:【2019】京0105民初70921号),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7092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京03民辖终199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2020年2月24日 |
2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216.53 | 2020年3月18日 | 尚未开庭 | 该事项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浙0212民初1223号】 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的银行存款22,165,255.53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 2020年3月23日 |
合计 | -- | -- | 47,445.97 | -- | -- | -- | -- |
注1:暂未收到诉讼文件。
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的判决和调解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过去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需执行金额合计为15,391.58万元人民币,已执行金额为7,799.51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7,592.06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2,176.26万元人民币,已执行金额为719.43万元,尚未执行金额为1,456.83万元人民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13,215.32万元人民币,已执行金额为7,237.93万元,尚未执行金额为5,977.38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截至2020年4月1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序号 | 账户名称 | 账号 | 账户类别 | 开户行 | 冻结账户余额 | 执行冻结 金额 | 冻结执行人 | 冻结 时间 | 冻结原因 |
1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200****4988 | 基本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 | 45.45 | 5,822.82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年2月13日 | 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3715号所致,该案件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与公司、俞凌、董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
2 | 0200****8540 | 一般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南支行 | -- | |||||
3 | 3310****0195 | 一般户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 0.02 | |||||
4 | 1101****0865 | 一般户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0.04 | 2,997.54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年11月26日 | 系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 | |
5 | 9120****7174 | 一般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 | 0.16 | |||||
6 | 7701****3944 | 一般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 0.18 | |||||
7 | 3210****0133 | 一般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0.12 |
8 | 3266****1670 | 一般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 15.19 | (公告编号:2019-240)。 | ||||
9 | 3298****1948 | 一般户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 0.19 | |||||
10 | 0109****9922 | 一般户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 0.13 | |||||
11 | 2000****8816 | 一般户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支行 | 0.10 | |||||
12 | 1000****2833 | 一般户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 0.09 | |||||
13 |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3901****1989 | 基本户 | 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 | 278.50 | 1,005.21 | ①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金额200.73万元;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金额763.77万元; ③杭州市西湖区人 | 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及2019年12月15日 | ①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之买卖合同纠纷;②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之技术软件开发合同纠纷;③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之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
14 | 7336****1179 | 一般户 | 中信银行宁波海曙支行 | 0.16 | |||||
15 | 7336****4412 | 一般户 | 中信银行江北支行 | 200.00 | |||||
16 | 3315****0708 | 一般户 |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江北支行 | 16.07 | |||||
17 | 7685****5380 | 一般户 | 中国光大银行镇海支行 | 0.40 | |||||
18 | 1295****2628 | 一般户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0.00 | |||||
19 | 9550****0176 | 一般户 | 广发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 | 0.01 | |||||
20 | 1202****5567 | 一般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 | 0.16 |
21 | 1001****8878 | 一般户 | 工行上海青浦工业区支行 | 0.41 | 民法院冻结金额40.71万元 | 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 |||
22 | 4001****3683 | 一般户 | 宁波银行江北支行 | 73.50 | 73.50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年1月22日 | 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之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 |
23 | 3940****9383 | 一般户 | 农业银行宁波鄞州支行 | 0.03 | |||||
24 |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9105****1587 | 基本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关村支行 | 727.08 | 1,089.00 |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 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1月27日 | 河南省国泰高科钻采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
25 | 1101****3198 | 一般户 | 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 0.46 | |||||
26 | 2000****8878 | 一般户 | 北京银行翠微路支行 | 6.00 | |||||
27 | 1027****9560 | 一般户 | 华夏银行魏公村支行 | 1.24 | |||||
28 | 2003****0160 | 一般户 | 渤海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 | 0.17 | |||||
29 | 8110****6459 | 一般户 | 中信银行北京知春里 | 0.02 | |||||
30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132****3966 | 一般户 | 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 | 0.09 | 4,360.00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 | 2020年2月28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31 | 630***683 | 一般户 | 民生银行北京亮马桥支行 | 0.05 | 法院 | 日 | 与陈德峰之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 ||
32 | 1025****1446 | 一般户 |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0.15 | |||||
33 | 1025****2846 | 一般户 |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0.19 | |||||
34 | 1029****4038 | 一般户 | 华夏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 | 0.16 | |||||
35 | 1027****0278 | 一般户 | 华夏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 | 0.15 | |||||
36 | 3216****3263 | 一般户 | 兴业银行北京朝阳支行 | 0.20 | |||||
37 | 3212****2762 | 一般户 | 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 0.10 | |||||
38 | 8110****6805 | 一般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 | 0.14 | |||||
39 | 8110****6465 | 一般户 |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 0.06 | |||||
40 | 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 1202****5564 | 基本户 | 工行下沙经开支行 | 0.23 | ||||
41 | 3310****8757 | 一般户 | 交行杭州西湖支行 | 0.09 | |||||
42 | 3310****2265 | 一般户 | 浙商银行杭州城西支行 | 0.21 | |||||
43 | 1903****8589 | 一般户 | 农行杭州下沙支行 | -- | |||||
44 | 1101****8008 | 一般户 | 平安银行北京德胜门支行 | 0.08 | |||||
45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0****3194 | 一般户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 0.09 | 2,216.53 【注1】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年3月26 日 | 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智能”) |
46 | 7701****1601 | 美元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0.08 |
北京分行营业部 | 2020年3月27 日 |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浙0212民初1223号),立案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之“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 |||||
合计 | - | - | 1,367.98 | 17,564.60 | - | - | - |
注1:此执行冻结金额中含有4个银行账户,其中安控科技基本户与宁波东望基本户存在重复冻结情况。
三、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书面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在公告中提及了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进展情况,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及规则依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判断俞凌先生撤销对徐辉先生的表决权委托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俞凌先生。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撤销表决权委托之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俞凌在撤销表决权委托、解除相关协议后即可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其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包括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权利。同时,公司也充分提示了可能存在后续俞凌先生和徐辉先生之间因控制权变更存在异议发生纠纷并诉诸司法诉讼的情况,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将积极关注事项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四、公司资金流情况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金额为1,367.98万元,另外,公司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债务,给公司资金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同时,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公司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复工复产延缓导致公司第一季度项目交付及实施延后,项目结算及回款减少,加重了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
五、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受公司涉诉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尤其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望智能、 泽天盛海、浙江安控的基本户被冻结,使得上述公司无法参与一些项目的招投标;供应链压力也相应增加,供应商加大了对公司应收账款的催收,同时缩短了采购付款账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融资难度,公司的经营发展受限。公司目前其他经营管理和业务运行正常,公司接到的订单随着疫情影响的逐步结束,正在逐渐增加。疫情期间,公司已优先启动生产备货,符合复工条件的优先安排复工复产。
公司正积极与各方协调沟通,争取尽快解决涉诉案件,解除公司上述银行账
户的冻结。在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不排除后续公司其他账户继续被冻结的情况发生,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四. 公司收购标的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需补偿63,668.34万元,已回收金额为4,069.4660万元。请说明截至目前公司业绩补偿款回收情况,公司起诉相关方的进展情况。
回复:
一、截至目前公司业绩补偿款回收情况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之日,公司业绩补偿款已回收金额为4,069.4660万元。业绩承诺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翰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皓投资”)就本次业绩补偿款存在异议,导致公司业绩补偿款回收遇到障碍。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和减少股东损失的意愿,与业绩承诺方广翰投资、德皓投资就业绩补偿款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和多次催讨,业绩承诺方广翰投资、德皓投资仍未履行完成其补偿义务。因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业绩承诺方广翰投资、德皓投资向本公司履行业绩补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登记立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京01民初647号之一])。
在《民事起诉状》中,公司陈述了有关诉讼的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5日,原告(公司)与被告一(广翰投资)、被告二(德皓投资)及案外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乐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或“协议”),本协议第七条第1款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承诺,东望智能在2017年度、2018年度实现的扣非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100万元(以下简称“2017年度利润承诺”)、人民币6,500万元(以下简称“2018年度利润承诺”),且东望智能实现2017年度扣非利润不低于2017年度利润承诺的95%(即人民币4845万元)。而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分别于2018年4月17日和2019年4月25日出具的《以自有资金购买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会专字[2018]3229号)、《以自有资金购买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会专字[2019]4667号)、东望智能2018年度《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5056号)可知,东望智能2018年未实现2018年度利润承诺(东望智能2018年度实际扣非利润为-882,267.42元)。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可知,若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确定的被告一、被告二应连带地向原告支付的补偿金额高于原告应向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的本次交易价款总额的20%的,则被告一、被告二应继续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连带地向原告支付扣减后剩余的补偿金。《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第3款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应连带地对原告进行人民币现金补偿,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2018年度利润承诺-2018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10.46。综上,被告一、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金额为[6,500-(-88.226742)]*10.46-5,244.516(原告应向被告一、被告二支付的交易价款总额的20%)=63,668.3357万元。根据原告向被告一发送的《抵消通知》可知,经过债务抵消后,被告一、被告二仍应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本金59,598.8697万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七条第6款约定,经原告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东望智能2018年度审计并出具东望智能2018年度《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5056号)后,若被告一、被告二应按照本条约定对原告进行人民币现金补偿,则被告一、被告二应自东望智能2018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本条约定的补偿义务。若被告一、被告二没有按照本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进行补偿,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履行,且每逾期一日,被告一、被告二应按照应补偿金额的千分之三(0.3%)原告支付违约金。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东望智能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但截止30个工作日期满即2019年6月10日,被告一、被告二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现金补偿。且截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被告二仍未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
被告三(顾笑也)为被告一、被告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之规定,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四(王瑜)与被告三系夫妻关系,被告一、被告二由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被告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于2019年7月31日由被告五(沙晓东)变更为被告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五应当对被告二在2019年6月10日前产生的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被告六(王蓓)与被告五系夫妻关系,被告二由其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款595,988,697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636,683,35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的违约金9,385,773.19元,以本金595,988,69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的违约金360,076.48元);
3、判令由被告三、被告五对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四、被告六共同偿还,以上款项合计605,734,546.67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内容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152)、《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
二、公司起诉相关方的进展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登记立案后,被告四(王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初647号之一],依法驳
回被告王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公司代理律师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被告王瑜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已提请上诉。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五.2019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拟将持有的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鼎辉”)32%股权转让给安控鼎辉股东安吉江益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江益”)。交易价格为2,560万元,双方约定安吉江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不少于1,28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付清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截至公告日,公司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8,650.88万元,安控鼎辉及其相关担保方承诺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公司将按年利率7%(不含税)计算资助期间利息。请补充说明:
(1)本次交易对公司2019年业绩的影响。
(2)公司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资金用途等,并核实相关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3)目前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财务资助回收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款项收回是否存在障碍,合同条款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4)结合安吉江益的财务状况说明股权转让款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重大风险,公司采取的保障措施,请充分提示风险。
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2019年业绩的影响
【尚在核实、测算出售安控鼎辉股权对2019年业绩的影响】
二、公司向安控鼎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资金用途等,并核实相关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尚在与会计师同时核对资金流向,核实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三、目前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财务资助回收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款项收回是否存在障碍,合同条款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1、目前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财务资助回收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
(1)股权转让款的回收情况
根据公司与安吉江益宏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安吉江益宏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28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11月27日,分别收到安吉江益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30万元、963万元,合计1,293万元,已超过合同约定2019年应付款项金额,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2)财务资助的回收情况
按照公司与安控鼎辉于2019年11月19日签署的《还款协议》,还款期限约定如下:
①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
②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43,064,723.40元;
③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万元;
④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款。
上述还款期限届满前,安控鼎辉具备全部或部分还款能力时(以安控鼎辉确认为准),可提前向安控科技偿还借款。
安控鼎辉于2019年11月、12月向公司偿还本金1,124.44万元,符合上述
还款约定,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2、款项收回是否存在障碍,合同条款是否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1)公司采取了充分的保障措施保证财务资助的回收
①安控鼎辉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安控鼎辉应收款项(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余额为25,103.06万元,其业务为从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通信网元和基站建设工程、通信网元信息传输维护业务等,最终客户绝大部分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存在坏账及回收风险。安控鼎辉流动负债总额为22,475.69万元,流动负债远低于应收款项,安控鼎辉具备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
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wenshu.html)等网站公示信息,未发现影响安控鼎辉履约能力的事项。
②担保方的财务状况
担保方为安吉江益宏、安吉明景汇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安吉明景汇安”),担保物为安吉江益宏、安吉明景汇安合计持有的安控鼎辉81%股权及安吉江益宏持有的江苏景雄49%股权。
③公司采取的保障措施
A质押担保
安吉江益宏同意将其持有的安控鼎辉51%的股权、江苏景雄49%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安吉明景汇安同意将其持有的安控鼎辉30%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安吉江益宏、安吉明景汇安一致同意,在安控鼎辉的债务消灭之前,质押的股权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安吉江益宏、安吉明景汇安不得质押、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协议涉及的借款本金、利息。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正在办理股权质押相关手续。
按照上述担保方最新一期(930)净资产测算,安控鼎辉81%股权价值为6,490.66万元,江苏景雄49%股权价值为1,103.41万元。
B财务监管
自《还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偿还完毕前,安控科技有权向安控鼎辉派驻2名人员,了解安控鼎辉的业务、财务状况,安控鼎辉财务支出自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邮件、短信、微信或书面形式向安控科技报备并说明情况的,安控科技可对安控鼎辉采用财务管控,安吉江益宏、安吉明景汇安均无条件接受。公司已派驻2名人员对安控鼎辉实施财务监管。
(2)公司采取了充分的保障措施保证股权转让款的回收
根据公司与安吉江益宏于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安吉江益宏同意将其持有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质押给公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即2019年11月22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安吉江益宏同意,在安吉江益宏付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之前,质押的股权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安吉江益宏不得另行质押、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公司出售安控鼎辉股权、加快财务资助的收回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受宏观经济下行、融资环境收紧影响,公司出现了现金流紧张的情况,基于改善上市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状态、加快回收前期投资款和财务资助的目的,公司于2019年出售了安控鼎辉32%的股权,2019年10月到目前已经收回股权转让款、财务资助2,787.44万元。
四、结合安吉江益的财务状况说明股权转让款是否存在不能回收的重大风险,公司采取的保障措施,请充分提示风险
【尚在对安吉江益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
问题六. 2020年4月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显示,徐辉称“本人已向俞凌先生支付保证金4,000万元,剩余未支付系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本人发现俞凌提供的关于安控科技的材料未能确保在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完整,俞凌先生违反了控制权变更协议约定,本人多次索要安控科技财务资料未果。”
(1)请补充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徐辉应支付保证金金额、已支付金额,双方对上述各项金额是否存在争议并说明原因。
(2)俞凌撤销委托表决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有效。请律师核查发表
意见。
(3)徐辉表示“俞凌提供的关于安控科技的材料未能确保在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具体原因。
(4)请充分提示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重大风险。
回复:
一、请补充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徐辉应支付保证金金额、已支付金额,双方对上述各项金额是否存在争议并说明原因。
根据双方于2019年11月29日签署的《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甲方为俞凌先生,乙方为徐辉先生),“2.1甲乙双方已就控制权变更所涉及的合计上市公司134,428,537股股份转让价格达成初步意向。其中:(1)协议大宗交易18,996,614股股份成交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经双方协商确定。(2)协议转让115,431,849股股份。如果双方不能就交易对价达成一致并在本协议第1.3款约定的期限内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相互返还已经收取的交易价款和已经过户的股份,甲方撤销对乙方的表决权委托。
2.2(1)乙方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将20%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根据双方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的《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变更为:“协议转让115,431,849股股份,该部分股份属于高管锁定股,于俞凌先生离任六个月期满后才具备转让条件,因此,在本次不可撤销表决权委托后,后续在符合转让条件的情况下,俞凌先生将继续将上述115,431,849股股份转让给徐辉先生。届时,徐辉先生与俞凌先生双方将另行签署该部分股份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徐辉先生应支付的保证金数额为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转让115,431,849股股份总价款的20%。
为确认双方对保证金金额是否存在纠纷的情况,公司分别对双方进行问询,
俞凌先生于2020年4月2日就保证金支付问题答复公司问询并作出《徐辉支付情况说明》(以下简称“《徐辉支付情况说明》,徐辉先生于2020年4月2日就保证金支付问题答复公司问询并作出微信回复(以下简称“《徐辉微信回复》”)。
根据上述《徐辉支付情况说明》,徐辉先生在《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下应支付的保证金数额为76,185,020.34元,徐辉先生已支付4,450万元,尚余3168.5万元未支付;根据《徐辉微信回复》其应支付的保证金数额为7,000万元,已支付4,450万元,尚余2,550万元未支付,双方对应付保证金金额有分歧,对已支付金额不存在分歧;对欠付金额有分歧,对欠付事实没有分歧。
根据俞凌先生的确认,双方对应支付保证金数额存在分歧的原因系双方在签署上述《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时,按照双方初步达成的意向协议转让股份的价格作为参照依据从而确定和计算协议转让股份总价款和应支付的保证金数额,后因《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协议转让的价格表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故造成双方对协议转让股份总价款数额理解不同,从而影响了双方对应支付保证金的计算金额,但双方对已支付保证金金额以及对欠付保证金事实没有分歧。
二、俞凌撤销委托表决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有效。请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1、俞凌撤销委托表决权符合合同约定并有效
俞凌先生提供给公司的《告知函》告知公司董事会,其于2020年3月10日向徐辉先生发出《关于解除<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函》及《关于撤销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函》(以下合计简称“《通知函》”),因徐辉先生违反了双方于2019年11月29日签署的《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二条第2.2款第(1)项约定的付款义务,故自送达《通知函》之日起解除与徐辉先生签订的《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相关补充协议及与上述协议相关的所有协议;同时撤销对徐辉先生的表决权委托,撤销表决权委托后,其本人将行使相关表决权。该通知已经于2020年3月11日通知到徐辉先生,并从该日生效。
根据俞凌先生的说明,俞凌先生解除相关协议的原因及依据如下:
徐辉先生的违约行为已经触发了双方签署的《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2条“交易对价及支付”之第2.2(1)条款约定的付款义务,其有权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6.2条款的约定撤销表决权委托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2.2(1)条款的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1)乙方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将20%保证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甲方:指俞凌先生;乙方:指徐辉先生;《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为2019年11月29日)。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6.2条款中明确的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或其控制的主体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证金或交易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交易对价付清为止,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同时,甲方有权撤销表决权委托,股份过户手续办理时限相应顺延。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付清,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指俞凌先生;乙方:指徐辉先生),该条明确约定了若徐辉先生未履行支付保证金的义务,俞凌先生可以撤销表决权委托。
徐辉先生自2019年11月29日起即未按约定向俞凌先生足额支付保证金,构成违约;至2020年3月10日,徐辉先生仍未付清保证金,逾期超过60日,严重违反了《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2条“交易对价及支付”之第2.2(1)条款约定的付款义务,俞凌先生有权根据《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第6条“违约责任”之第6.2条款的约定,通知徐辉先生解除相关协议、撤销表决权委托。
2、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就实际控制人撤销表决权委托事宜所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如果徐辉未能在2019年11月29日履行支付约定的保证金义务,俞凌有权根据双方的约定撤销委托并解除协议,撤销表决权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表决权委托的解除自解除通知到达徐辉时生效;双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不可撤销”委托约定适用于协议约定可以撤销情形之外的情形;如果徐辉对俞凌撤销委托、解除协议有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和要求俞凌赔偿损失。”
公司就上述律师意见的提示:律师的上述法律意见是基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专业判断,并据此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代表最终各方权利义务将按律师的法律意见确定,也不就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后可能发生的事件、事实作任何推测或推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引用上述法律意见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相关方如对于撤销表决权委托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分歧,需要由相关方通过协商或者法律途径解决,律师并不能保证有权裁定机构支持或持有与律师相同的法律意见。
3、徐辉表示“俞凌提供的关于安控科技的材料未能确保在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具体原因。
为回复本关注函该问题公司再次向徐辉先生进行了询问,徐辉先生在4月16日通过微信答复公司“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长后发现俞凌提供的资料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及其个人的真实财务风险,本人已聘请律师正在准备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方式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司回复问询将泄露本人的诉讼方案,可能对诉讼结果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不便向公司提供。本人愿意不通过公司在不公开披露的前提下直接回复交易所的问询。”,未向公司说明其表示“俞凌提供的关于安控科技的材料未能确保在重大方面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具体原因。
4、请充分提示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重大风险。
鉴于上述情况,可能存在后续俞凌先生和徐辉先生之间发生纠纷并诉诸司法诉讼的情况,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重大风险。公司已就此情况分别于2020年 3月 30日、4月7日在巨潮资讯上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重大风险进行了提示。公司将积极关注事项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作出重大风险提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问题七. 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上述问题一、问题二、问题五中,有相关问题涉及到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因会计师核查发表意见需要一定时间,故截止本关注函本次回复之日,此项工作还未完成,预计将在2020年4月24日前核查完毕,补充相关问题的回复。会计师开始走质控流程,预计2020年4月30日之前出正式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