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2019 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16号通知及附件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将适用于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16号、[2017]22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要求 ,企业应当结合《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文件)的规定,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调整有: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2、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于2020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