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本次续聘大华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大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向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属于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及补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向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袁树民 强永昌 彭贵刚
2020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