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权转让及相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0】147号文)要求,"为确保同业竞争的公平性,在上述两项交易(注: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购买NEWBRIDGE ASIA AIV III,L.P.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本公司向中国平安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交割完成后的1年内,你行应与中国平安控股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完成整合"。本公司和平安银行整合后,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中国平安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尽快启动两行整合工作,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上报监管部门审批,争取一年内完成两行整合。由于监管审批的不确定性,完成整合的具体时间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审批进度等因素,中国平安将积极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完成监管审批和整合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