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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活塞:公司章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1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修订版)

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 1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1

第四章 公司的设立方式 ...... 2

第五章 公司股份 ...... 2

第六章 股票与股东名册 ...... 4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 ...... 14

第九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9

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 ...... 20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 22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23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 24

第十四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 25

第十五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 27

第十六章 修改章程 ...... 27

第十七章 附则 ...... 28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行性规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注册名称: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英文名称:DALIAN HELLON PISTON CO., LTD.

第八条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钢铁路76号 。

第九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导下,恪守企业社会责任,注重环保、注重节能减排,发挥科技优势,发挥人才优势,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机车车辆的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设备和器材制造;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等配件的设计与制造;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进口商品分销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

第四章

公司的设立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大连汇隆科本活塞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第五章

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2,800万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2,8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公司系由大连汇隆科本活塞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折股后各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和折股数额如下表:

发起人

名称

原出资额

(元)

原出资

比例

2014年12月31日各发起人拥有的净资产(元)

折股比例

折股后股

份总额(元)

变更后股本(元)

折股后出资比例

股东持股

李训发33,637,282.44 35.02% 35,252,338.731:0.97334,316,493.00

(万股)

34,316,493.00 35.02%

李晓峰26,896,854.30 28.00% 28,188,276.511:0.97327,439,960.00

3,431.65

27,439,960.00 28.00%2,744.00

李颖28,818,284.99 30.00% 30,201,962.531:0.97329,400,188.00

29,400,188.00 30.00%2,940.02

宇德群4,420,056.37 4.60% 4,632,280.411:0.973

4,509,307.00

4,509,307.00 4.60%

段凤武769,972.40 0.80% 806,941.761:0.973

450.93
785,520.00

785,520.00 0.80%

傅铁519,972.40 0.54% 544,938.291:0.973

78.55
530,472.00

530,472.00 0.54%

孙立森374,954.30 0.39% 392,957.311:0.973

53.05
382,525.00

382,525.00 0.39%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于佐治199,972.40 0.21% 209,573.851:0.973

204,010.00 0.21%

204,010.0020.40

李训亭200,000.00 0.21% 209,602.781:0.973

204,038.00 0.21%

204,038.0020.40

阎崇杰174,954.30 0.18% 183,354.531:0.973

178,487.00 0.18%

178,487.0017.85

张洪吉48,030.17 0.05% 50,336.281:0.97349,000.0

49,000.00 0.05%

04.90

合计96,060,334.07 100.00% 100,672,562.98

98,000,000.00

98,000,000.00 100.00%

第二节 股份转让

9,800.00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依照相关法规的

规定办理,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第六章

股票与股东名册

第一节 股票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股票形式,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三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该包括公司股票公开发行转让管理机构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股东名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内容应符合证券登记机构的要求。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持有的股份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如股东质押情况不报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对防止关联资金占用或资产转移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三) 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

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

(十一) 中国证券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外,应当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本章程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 为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一)、

(三)、(四)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议所需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四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通知股东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五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发行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当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原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董事、监事因退休、辞职、死亡或被股东大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的方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八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六十五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第六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十九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十一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并由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电话、视频、网络等方式对投资者关系进行管理;

(十一)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外),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的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七十七条公司发生未达到股东大会对于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外)的审批权限但符合以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公司董事会召开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两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八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八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式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九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第六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六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六十七条 (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之外的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以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前款情形,董事会秘书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补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九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第六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九十五条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第九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十七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〇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二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三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日前两日发出。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监事会决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〇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〇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十一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一十一条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一百一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

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披露。公司的信息披露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产清算。

第十五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达;

(二)以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出电子邮件日或传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公告送达日。

第十六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本公司所在工商登记备案机关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4 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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