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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西藏天路
保荐代表人梁燕华、张见联系方式010-8555636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藏天路2018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于2019年3月25日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路”或“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因西藏天路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融证券继续履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574号文核准,上市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发行了10,869,880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8,698.8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5,370.82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于2019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融证券作为西藏天路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内对西藏天路履行了相应的持续督导义务。

一、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日常持续督导工作

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华融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西藏天路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如下的工作: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华融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业
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持续督导制度,且根据西藏天路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华融证券与西藏天路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与上市公司保持了密切的日常沟通,并履行了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工作职责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西藏天路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西藏天路及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华融证券督导了西藏天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等华融证券督促西藏天路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公司治理制度,2019年上市公司制定或修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华融证券督促西藏天路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内控制度,2019年上市公司制定或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高风险业务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
9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融证券督促西藏天路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2019年上市公司修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华融证券及项目保荐代表人按照要求对西藏天路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华融证券及项目保荐代表人按照要求对西藏天路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公司予以积极配合,且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西藏天路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西藏天路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14关注公共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应及时核查的市场报道,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西藏天路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华融证券制定了对西藏天路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西藏天路及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华融证券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持续关注西藏天路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所涉收购标的承诺业绩的实现情况

1、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西藏天路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之一为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重交再生”或“标的公司”)收购及增资项目, 该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21,879.01万元。

2018年12月5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通过协议转让及参与定向增发的方式收购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51%股份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以现金14,017.26万元收购重交再生股东重庆咸通乘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通乘风”)、陈先勇、嘉兴臻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宁波君润科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所持有的重交再生40%股权并以5.33元/股的价格认购重交再生定向增发的1,475.00万股股票。

重交再生于2019年10月28日正式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出具的《证券登记过户确认书》,上述现金收购的重交再生40%股权(对应股份数26,280,000股)过户至公司名下。重交再生向公司本次定向增发的1,475.00万股股份已于2020年3月2日完成登记,新增股份可转让日为2020年3月3日。重交再生本次定向增发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后,公司持有重交再生51%股权,对应股份数41,030,000股。

2、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咸通乘风和陈先勇同意,重交再生在2018年至2021年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应不低于2,900万元、3,200万元、3,600万元及4,100万元。如本次股份转让能够在2018年完成交割,则业绩承诺期应为2018年至2020年;如本次股份转让未能在2018年完成交割,则业绩承诺期应为2019年至2021年。

若重交再生在单个承诺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西藏天路可要求咸通乘风以现金形式对西藏天路进行业绩补偿,陈先勇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应的补偿原则如下:当年应补偿金额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西藏天路届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累计已补偿金额

3、标的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重交再生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99.20万元,高于2019年度业绩承诺额199.20万元,咸通乘风和陈先勇对重交再生2019年度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华融证券对西藏天路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融证券认为:西藏天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西藏天路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梁燕华 张见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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