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和公司2019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2、2019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遵守执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事项的相关规定,是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判断,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8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只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除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管理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新会计政策的执行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相关会计政策。(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