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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1

关于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58 号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年报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 年报显示,你公司2019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723.74万元,较前三季度平均值5,392.20万元增长43.2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733.36万元,远高于前三季度平均值181.46万元。请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周期、市场竞争环境、主要产品的价格、毛利率及终端需求变化情况,说明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2. 年报显示,你公司2019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806.89万元,占2019年净利润1,277.75万元的63.15%。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政府补助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确认依据、发放主体、发放事由、发放时间以及相关会计处理合规性,自查是否就政府补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请你公司结合行业政策、近三年政府补助占净利润的比重等情况,说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稳定性,政府补助相关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以及公司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重大依赖。

3. 公司药品销售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元胡止痛滴丸,该药品占公司药品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80%。请你公司结合所在行业规模和增速、竞争格局、所处产业链位置、上下游情况以及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等,说明毛利率、净利润是否存在波动较大的风险,公司是否存在业务及重度较高,对单一产品依赖较大的风险,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年报显示,你公司新增原料药、物流配送、材料销售、提供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报告期内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占你公司收入总额的0.07%、9.88%、0.04%和2.18%。

(1)请你公司逐项说明报告期内形成上述新增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业务的经营模式、具体产品、盈利模式、收入确认政策、结算模式、业务区域、业务风险及防范措施、同行业情况、毛利率的合理性,相关业务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资金往来;

(3)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账期、预付账款金额及期后货款结算情况。

5. 年报显示,2017-2019年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5,778.64万元、16,332.22万元和17,210.77万元,占同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0.27%、59.68%和61.63%,公司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你公司2019年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83.39万元,占

2019年净利润的30.01%。

(1)请说明2019年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排名前十的应收账款对应的客户,2016年以来对其销售的金额、账龄、期后回款情况,上述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收入和应收账款确认的真实性等;

(2)结合你公司业务合同的执行期和结算周期,说明近年来应收账款持续增长且维持高位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说明你公司的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的情形,结合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 2017-2019年,你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1.06%、89.22%、84.09%,请说明你公司的采购政策、采购价格是否公允,主要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对个别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请向我部报备前五大供应商名单并说明2019年前五大供应商与2017、2018年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如是,请说明原因。

7. 前期公告显示,2019年7月,你公司原控股股东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集团”)将其直接持有你公司26.1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同一实际控制人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甘肃省国资委”)控制的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国投”),2019年9月,甘肃国投将其直接

持有你公司的26.10%的股权以49,722.62万元转让予同一实际控制人甘肃省国资委控制的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药投”),作为甘肃国投对甘肃药投的实缴出资。你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甘肃药投,实际控制人仍为甘肃省国资委。

(1)请你公司结合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背景和主要筹划过程,说明由你公司原控股股东永新集团将持有你公司26.1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甘肃国投,短期内甘肃国投又将持有你公司26.10%的股权作价出资至甘肃药投的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及主要考虑,非由永新集团直接将股权转让予甘肃药投的原因及主要考虑,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补充披露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续对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和控制权稳定的相关安排。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甘肃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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