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配股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或“公司”)配股的保荐机构,对厦门象屿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张俊、黄实彪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0057 |
注册资本 | 215,745.41万元 |
注册地址 |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7层08单元 |
办公地址 |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7层08单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水利 |
控股股东 |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电话 | 0592-6516003 |
公司网址 | www.xiangyu.cn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配股资金到账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事前审阅重要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5、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厦门象屿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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