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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603888 证券简称:新华网 公告编号:2020-023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拟对《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 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9:00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条 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第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
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及代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全体董事会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第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全体董事会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提供。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提供。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监事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六)公司依法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信息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前述(一)至(十)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 ……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三十条 ……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新增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新增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
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第三十四条 ……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第三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
第三十八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第三十八条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九条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等有关材料。
新增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物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三条或四十四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关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新增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删除原制度中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六十五条标准的,适用第六十五条规定。 已按照第六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前述规定。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三)裁定书、判决书或裁决书;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三)判决书或裁决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第六十二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第六十五条 公司办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事宜,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五)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如适用);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者部分文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按照本制度第四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第六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
第七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第六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更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第六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七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七十九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十二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说明;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盈利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第七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八十一条 ……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十四条 ……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中国结算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三条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六)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 (八)有关咨询办法。第七十六条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六)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八十四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七十七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第七十八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三)公司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函件,以及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回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第八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第七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
第八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问题第八十一条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实质的其他内容。
删除原制度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〇四条、第一百〇五条、第一百〇六条、第一百〇七条、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〇九条
新增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具体条款详见同日披露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应条款。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十二)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章程》、《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事务代表。
增加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任何未经公开的重大信息。
删除原制度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上述修订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及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报送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上市公司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悉知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
办人;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八)前述(一)至(七)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前述(一)至(十)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新增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应按照上交所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第十七条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增加第五章 第五章 内幕知情人报送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三十一条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 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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