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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0-09-14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8,730,825股,占总股本17.6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9月16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根据《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等文件,以总股本20,051万股为基数,西藏矿业于2006年2月8日向该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 2.5股。非流通股股东将获得的全部转增股数3,087.75万股于2006年2月9日支付给流通股股东。按转增后、对价安排实施前的流通股股数9,625万股计算,每10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3.20805股对价股份。
    2、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特别承诺
    2005年12月8日,西藏矿业社会法人股东广州中大新元生命科技集团公司与杭州华泰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向杭州华泰信有偿转让其持有的西藏矿业24,061,200 股法人股,占西藏矿 业总股本的12%;同时,中大新元与杭州华泰信针对西藏矿业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分别做出特别承诺:即①中大新元承诺其持有的西藏矿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特别承诺,在上 述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西藏矿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二点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与杭州华泰信合计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百分之十。②杭州华泰信承诺:如本公司与中大新元之间的股份转让过户先于本次西藏矿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完成,则同意按照西藏矿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承继中大新元本次转让股份的支付对价义务,且本公司持有的西藏矿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西藏矿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二点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与中大新元合计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不超过百分之十。
    3、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于2006年1月20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2006年2月9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
    4、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2006年2月9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06年2月10日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   限售股份持 
    号   有人名称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 
    1 西藏自治区矿         股股东,在股改实施满12个月后,通过 
    业发展总公司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 
                           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持有公 
                           四川都江堰海 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 
    2 棠铁合金冶炼         股股东,在股改实施满12个月后,通过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 
                           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 
    3 西藏藏华工贸         股股东,在股改实施满12个月后,通过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 
                           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9月1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48,730,825股,占总股本17.68%;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 
    流通股数占 流通股数占 市流通股 
    序  限售股份持有 持有限售股     本次可上市流   限售股份总     无限售股份     数占公司      冻结的股份 
    号       人名称    份数(股)   通股数(股)     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      数量(股) 
                                                     (%)          (%)      比例(%) 
    西藏自治区矿     1 44,240,350  44,240,350       90.67          19.50          16.05          18,000,000 
    业发展总公司 
    2 四川都江堰海   4,335,238     4,335,238        8.89           1.91            1.57             0 
    棠铁合金冶炼 
    有限公司 
    西藏藏华工贸     3 155,237      155,237         0.32            0.07           0.06             0 
    有限公司 
    合 计            48,730,825    48,730,825      99.87            21.48          17.68         18,000,000 
    注:冻结的股份数量(股)指该股东所持股份中冻结股份的总数量,包括冻结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及无限售条件股份之和。 
    注1: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所持的限售流通股中,15,000,000股处于质 押冻结状态,质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上述股份需待质 押状态解除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数(股)  比例%    本次变动数                   股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44,395,587   16.1     —44,39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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