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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控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以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业务为主。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实际应收外汇业务需求为依托,以锁定汇率(成本)、套期保值、防范和降低因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许可的国有或股份制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额度执行。同时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由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计划内,不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销收入60%的,具体交易方案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超过公司年度预计外销收入60%以上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由子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由资金管理部在研判汇率、利率等变动趋势后,对各金融机构不同产品

之间进行询价比较,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根据询价对比情况,在综合评价交易风险、交易可行性和必要性后,制订与实际交易规模相匹配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方案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及止损规定等内容。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部将交易方案连同市场情况分析等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交易方案进行分析审查后认为符合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规定的,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按本制度审批权限决策审批。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随时关注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信息,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认为应终止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第一时间提出终止建议。

第十六条 在批准的交易计划范围内,资金管理部具体承办与各金融机构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并进行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部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核算,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台账,及时登记每笔交易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按季度或定期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损益分析及风险分析。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程序,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

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约条款,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平仓或采取其他方式的,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报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部负责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汇同相关金融机构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交易亏损或潜亏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管理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做出决策,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保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档案由资金管理

部负责保管,金融衍生品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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