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全面了解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事项情况的介绍,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终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主要是基于目前资本市场发生变化及发行监管政策调整, 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独立董事:杨岚 张志高 宋西顺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