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较高的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同意将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疆番茄公司主要经营的是番茄相关制品,是公司番茄红素、番茄籽油、番茄粕产品的上游;河北晨华主要经营大蒜提取,大蒜提取物是公司在植物提取领域发展的品类之一;该两家公司均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0%、50%。
公司及子/孙公司拟在本次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审议2020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与新疆番茄公司、河北晨华开展经营性业务交易不超过3,300万元(其中:与新疆番茄公司开展业务3,000万元,与河北晨华开展业务300万元),交易价格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参考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把番茄制品、大蒜提取物做大做强,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