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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芯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1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为对经营单位和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包含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XIANPING LU,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5.4110%的股份,除此之外,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订、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订的《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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