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所涉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3民初17号】等相关材料。深圳市中恒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科技”或“原告”)诉公司及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或“第三人”)资产置换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7号。
1、仲裁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原 告:深圳市中恒华发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区高新西路11号研祥科技工业园研发楼907室
法定代表人:李理
被 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中秋
第三人: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中秋
2、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继续履行《资产置换合同书》;
②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内协助原告将宗地号A627-0005和A627-0007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
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5200万元;
④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纠纷的起因
2009年4月29日,公司与第三人武汉中恒集团签订了一份《资产置换合同书》,依据合同书的约定,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华发路价值人民币1855万元两块土地,即宗地号A627-0005(不动产登记号8000101219)、A627-0007(不动产登记号8000101218)的土地使用权对原告进行二次增资并过户给原告,第三人以其持有的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56%的股权置换公司持有的原告100%股权。上述《资产置换合同书》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与控股股东进行资产置换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
2009-17
第三人将《资产置换合同书》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将其持有的原告100%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公司也将上述两块土地交付给原告占有、管理、使用,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它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
三、以上诉讼及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以上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