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2019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较好地保障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现将监事会2019年主要工作内容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七次监事会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2019年6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3、2019年8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4、2019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关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9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6、2019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7、2019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利润分配、募集资金、变更会计政策、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工作。具体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通过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或出席了所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对公司依法运作
进行了监督,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体系、定期报告等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会计法》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务体系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完善,会计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
5、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提供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作情况。
综上所述,监事会在报告期内的监督活动未发现公司存在风险,对报告期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2020年度,监事会仍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忠实履行职责,拓展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有效监督职能和作用,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更好地持续和健康发展。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