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晋亿实业2019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1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 年的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现将本人2019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涛,男,汉族,1971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位,曾任嘉兴市司法局科员,嘉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嘉兴学院南湖学院人文系法学客座教授,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8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3 次,本人亲自出席了2次会议。

本人对本年度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详细的审议,并查阅

相关资料,根据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2019 年,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均投出赞成票,认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不存在由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职责,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时间会议相关事项意见
12019年2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推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进行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同意
22019年3月1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意
32019年4月2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同意
42019年4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计政策变更同意
52019年7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三次修订稿),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标的资产重新评估及交易作价不发生变更。同意
62019年12月18日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同意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地审核。我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均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规则》的要求,我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

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我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均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未有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亦无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本人审阅了提名人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提名人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继续聘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人认为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期间作出的各项承诺。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9度,公司完成了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45份临时公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本人对公司2019 年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地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关的制度均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本人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作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我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的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 年的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现将本人2019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沈凯军,男,汉族,浙江嘉兴人,1967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深注册会计师,证券相关资格,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曾任嘉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审计二部副主任、主任、所长助理,嘉兴中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副主任会计师,嘉兴中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兼主任会计师。现任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中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中铭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久安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嘉兴中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嘉兴中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嘉兴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副会长。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8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3 次,本人亲自出席了2次会议。本人对本年度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详细的审议,并查阅相关资料,根据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2019 年,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均投出赞成票,认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不存在由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职责,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时间会议相关事项意见
12019年2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推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进行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同意
22019年3月1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意
32019年4月2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同意
42019年4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计政策变更同意
52019年7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同意

会议

会议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三次修订稿),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标的资产重新评估及交易作价不发生变更。
62019年12月18日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同意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地审核。我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均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规则》的要求,我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

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我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均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未有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亦无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本人审阅了提名人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提名人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继续聘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人认为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期间作出的各项承诺。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9度,公司完成了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45份临时公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本人对公司2019 年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地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关的制度均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本人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作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我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的定价方式公允、合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 年的工作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证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现将本人2019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孙玲玲,女,汉族,1957年出生,大专毕业,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国家注册拍卖师。曾任嘉善拖拉机厂财务科科长,嘉善县产权事务所会计、所长,兼任县体改委会计,嘉兴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嘉兴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嘉善县产权交易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嘉兴市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嘉善县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嘉善县会计学会理事,嘉善县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理事,嘉善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九届理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8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3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

本人对本年度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详细的审议,并查阅相关资料,根据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2019 年,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均投出赞成票,认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不存在由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职责,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时间会议相关事项意见
12019年2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推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进行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同意
22019年3月1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意
32019年4月2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同意
42019年4月28日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计政策变更同意
52019年7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次修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取措施(三次修订稿),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标的资产重新评估及交易作价不发生变更。同意
62019年12月18日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同意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地审核。我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均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及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规则》的要求,我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

2019年8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我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均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未有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亦无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本人审阅了提名人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提名人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

的规定,薪酬发放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继续聘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人认为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期间作出的各项承诺。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9度,公司完成了2018 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45份临时公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本人对公司2019 年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地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关的制度均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本人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作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我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的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