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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六届三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1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一)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认为续聘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2019年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有序进行。同意公司披露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运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流动性强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业务,

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银行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流动性强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同意此议案。

(五)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此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该项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均是以市场价格为参照进行的公允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并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保障,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对以上人员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认为其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薛玲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董事职务的资格和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薛玲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就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事项。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事项我们认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均是以解决全资子公司资金需求为出发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凯军、孙玲玲、李涛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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