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孙佩学)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本人作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及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规定,在2019年度的任职期间内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和议案,并对重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本人于2019年度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9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的情况。经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内容,本人认为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在2019年度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表决中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情况。2019年度,公司召开了6次股东大会,本人全部出席,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规定,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本人在2019年度任职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9年1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中,对《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上海易维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9年1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中,对《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
(三)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中,对《关于实际控制人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19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中,对《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合同>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19年7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中,对《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相应的独立意见。
(六)2019年9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中,对《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工业大麻基材产香薄片及其产品生产加工项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19年10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中,分别对《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19年10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对《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19年12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对《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偿还银行贷款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所做的工作
(一)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及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和其他战略委员会委员一起探讨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作为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监督公司薪酬考核情况,充分履行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二)履行职权情况: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股东。
四、其他工作情况
2019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均未提出异议;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9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孙佩学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