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所议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的规定,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是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分红比例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信威集团母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28,707,652,236.03元,母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8,829,172,400.78元,不符合上述“可分配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情况,故公司2019年度不实施现金分红。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本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所需等实际情况,符合监管部门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2019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 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工具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交换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8年6月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于2019年9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修订,公司需按照颁布和修订后的内容相应变更公司的会计政策。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罗建钢、王涌、刘辛越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