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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科技”、“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2016年6月完成,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三德科技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伍前辉、倪晓伟
联系电话021-3867587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58号
办公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558号
股票简称三德科技
股票代码300515.SZ
法定代表人朱先德
董事会秘书肖巧霞
联系电话0731-898640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6年6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推荐三德科技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伍前辉、成曦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2018年8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成曦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倪晓伟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责任。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

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2018年8月,因保荐代表人成曦女士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倪晓伟先生接替成曦女士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要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尽职调查、推荐上市、持续督导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和后续监管的要求,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保荐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伍前辉倪晓伟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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