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2号)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21,948,39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69,505,955.1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6,955,060.45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17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海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东海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
法定代表人 | 钱俊文 |
保荐代表人 | 盛玉照、江成祺 |
联系电话 | 021-20333333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uizhou Gas Group Corporation Ltd. |
A股简称(代码) | 贵州燃气(600903.SH)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755369404M |
注册资本 | 113,818.5027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洪鸣 |
成立日期 | 2003年12月31日 |
上市日期 | 2017年11月7日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6-1号 |
邮政编码 | 550004 |
公司网站 | www.guizhougas.com |
电子信箱 | gzrq@gzgas.com.cn |
经营范围 | 城市燃气输送、生产供应、服务;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燃气具销售、服务;天然气开发利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开发、建设、运营、销售、服务;电力和热力的生产、供应及销售服务;保险代理业务。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对公司在持续督导期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贵州燃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了对文件的审阅。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
2 | 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5日、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6日以及2020 年 3月 30 日至 2020 年 4 月 1 日分别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培训。 |
3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加强了关联交易的管理,有效防止了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增强了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提升了内控水平,完善了内部审计等。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 |
4 |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22,695.51万元已于2017年11月1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 |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202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方便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募集资金专户已予以注销。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不定期对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进行查询。 | ||
5 | 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根据具体情况列席了发行人部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
6 | 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具体事项按时出具了各项核查意见。 |
7 | 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 无 |
8 | 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 无 |
9 | 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无 |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2 |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
3 | 其他 | 无。 |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 |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 | 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贵州燃气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贵州燃气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贵州燃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其他申报事项
经核查,贵州燃气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