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20-011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
(一)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三)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四)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对准则体系内部协调与明确具体
准则适用范围进行修订。
(五)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对准则体系内部协调与债务重组定义进行了修订。
(六)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报表格式通知》”),要求所有已执行新金融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修订报表格式通知》及其附件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版)》和《修订报表格式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和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一)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修订报表格式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上述变更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三、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及新收入准则
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时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主要内容
(1)将原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2)在原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对“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删除原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