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关于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同时根据《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通过对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核查,现对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2、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情况。
3、2019 年度,公司除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对 2019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要素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所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独立的财务审计服务,公司续聘容诚会计所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
八、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进行,关联交易的各方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执行。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等原因所致,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公司2020年的经营计划,预计2020年公司将不再与关联方发生采购、销售商品及劳务等日常关联交易。
我们同意本次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事项。
九、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薪酬及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我们同意此事项并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及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目前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职务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综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公司将按期发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
独立董事:王韧、宋衍蘅、欧阳方亮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