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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贝斯美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和拟置换金额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83号)核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3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1,77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797,400.0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977,600.0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1月11日出具了“会验字[2019]7999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连同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安”或“控股子公司”)、中信建投、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为保障募投项目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在上市前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公司将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1,516,674.84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496,111.87元。

截至2019年12月9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各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及拟置换金额如下表: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万元)截至2019年12月9日自筹资金投入金额(万元)拟置换金额(万元)
1加氢系列、二甲戊灵系列、甲氧虫酰肼系列产品技改项目30,000.0026,297.769,916.743,151.67
2新建企业研发中心技改项目10,660.9210,000.00--
3营销网络扩建项目10,000.003,000.00--
合计50,660.9239,297.769,916.743,151.67

截至2019年12月9日,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3,496,111.87元,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3,496,111.87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了如下安排:“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及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现拟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1,516,674.84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496,111.87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00Z0102号”《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邱勇汪家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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