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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关于修改《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B 公告编号: 2020-01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9年12月1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全文修订,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须遵循的基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授权和程序,对本公司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审计处是公司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其他部门发挥作用。

第五条 对于控股子公司成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由控股子公司负责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审计处可实施延伸审计。对公司在境外投资成立的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评估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同步向公司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管理和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行

业审计学会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合法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安全和质量、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组织范围内涉及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调查。

(五)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司内部机构及外派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研究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配合政府、上级主管单位或外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八)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 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

(二) 参加或列席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 就审计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报告,经同

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 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处根据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的工作部署,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方针目标和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末前拟订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批准后实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需调整,需书面报告说明调整原因,计划调整按原审批流程办理。

(二)审计准备。

1、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和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对于突发重大特别事件,无需提前发送审计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处根据审计方案和进度安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审计处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审计处工作,准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提供资料的及

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实施审计。审计人员进驻审计现场,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按照审计程序,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审阅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组长复核后,在审计现场完成审计工作小结。

(四)编制和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工作小结,在结束现场工作15个工作日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须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愈期不提供视为无异议。

审计处将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审计报告与被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定,按照领导批示,确定审计报告提交范围,向被审单位下发《审计建议落实责任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制订整改措施、落实审计建议,整改方案报送审计处。

(五)后续审计。

审计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资料归档

审计实施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复核。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处需保证审计资料保密性,其他部门如需借阅审计档案,应经内审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的公告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的批准。

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处须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将审计质量贯穿审计工作全过程。严格检查计划、实施、报告和后续审计等各阶段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工作风险。第十七条 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必须做到:

(一)取证材料全面、完整,证明材料应有证明人的签名、盖章。

(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确保样本抽取量,以获取充分的证据。

(三)提出问题和建议必须有制度、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审计报告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

(五)建立并保存完整的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重复发生、多次整改未关闭事项或因风险敞口、授权不当而造成资产短缺、经营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审计处应当反馈组织人事部、监察部门,纳入员工绩效考评内容,考评结果列入审计档案。

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负责人

的任免需经过审计委员会的同意,内部审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一)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 掌握会计、审计、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 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四)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会计、审计或经营管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审计、会计、工程技术、法律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审计人员实行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也可聘请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殊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办理审计事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每年定期开展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被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省市及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

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肯定、表彰或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公司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如有修订,本制度依据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 本制度自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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