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4.2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4.2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