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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1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经2020年4月17日七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且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拟做出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和决议;

(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和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十八)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行为;

(二十一)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和监事会议案;

(二十二)公司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十三)公司的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二十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十六)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七)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三十)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三十一)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咨询、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八)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九)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内蒙古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者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信息的,除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持续对外报送的信息外,在提供之前须取得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认可。公司向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均须按照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同时取得接收方签署的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

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内蒙古证监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附: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职务亲属关系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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