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七届十次董事会及七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
通知》(财会〔2017〕22号)精神,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照通知要求的起始日期即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2020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表也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1日
报备文件:
1、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七届五次监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