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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公告日期:2010-09-09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事项
    (一)1998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润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贷款港币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1999年6月30日,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签订了《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为盛润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贷款港币6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 1998年12月31日,盛润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盛润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港币3,200万元,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1999年6月23日,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南园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盛润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南园支行贷款人民币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均为1999年以前公司和盛润公司同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历史遗留担保事项中的一部分。截止2007年度,公司对预计因上述担保事项可能发生损失已全部计提完毕。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2010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受理了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盛润公司重整的申请,并于2010年5月6日作出 (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盛润公司进行重整。根据盛润公司债权申报相关要求,公司于2010年6月就上述四个担保案件所涉及的代偿本金及相关利息等款项向盛润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日前,公司接到深圳中院做出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终审裁定:确认盛润公司管理人于2010年8月13日提交的《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认定债权38家,认定金额折合人民币2,063,084,247.96元,均为普通债权。根据《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确认公司对盛润公司债权为人民币62,150,928.20元。
    公司将继续关注盛润公司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就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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