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新乡市北站区锦园路。
经查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双鹭药业于2007年8月16日发布公告,双鹭药业参股的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将于8月16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三板挂牌交易。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告前一天(8月15日)出售所持双鹭药业的股票22,468股。
2.双鹭药业于2007年8月24日发布关于2007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更正后的净利润为5254.25万元,比更正前净利润5596.46万元减少6.11%。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告前一天(8月23日)出售所持双鹭药业的股票56,649股。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细则》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我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细则》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对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
对于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