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0年4月17日,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出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政策做出相应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公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体现了稳健、谨慎性原则。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净资产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本次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净资产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