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0-090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近日,公司控股三级子公司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向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现将该案件相关诉讼情况及前期其他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涉诉案件的诉讼情况
(一)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4月15日
2、诉讼案号:(2020)苏0506民初2312号
3、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4、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起诉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人民币13,899,360元,增加价款519,8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所欠全部价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原告诉称如下:
2018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污水处理厂的一体化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550万元。原告根据被告土建设施的进度依约进行了设备的交付。但被告却未依约支付首期预付款。被告在2019年4月15日才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0万元,后陆续于2019年4月23日支付250万元,2019年5月17日支付500万元,2019年5月31日支付115万元。直至2019年5月31日,被告才将全部预付款1,065万元付清。
原告对设备进行调试时,原告与被告存在争议,造成了调试工作中途停滞,为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停止了部分设备安装地点的供货。在原、被告就此责任争议未决时,被告擅自接管了原告交付的设备,通知原告其已自行购买部分设备并委托第三方对原告供货设备进行改建和调试,现原告提供给被告的设备均已投入使用,依法应视作安装调试合格。
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人民币3,550万元,扣除未供的膜组件价款和被告已付工程款,被告应付原告合同价款人民币13,899,360元,变更和增加部分价款519,820元,该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遭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对管辖权的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江北支行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1月20日
2、诉讼案号:(2020)浙0205民初435号
3、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
5、起诉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2)被告一: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3)被告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告三:顾笑也
(5)被告四:俞凌
(二)诉讼进展情况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506民初2312号;
2、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205民初435号。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