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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8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0-011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

行深圳分行”)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股份公司”、“公司”)、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789,539,735.20元及相关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行深圳分行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公司、东方金钰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建行深圳分行

被告:东方金钰实业公司、东方金钰股份公司、深圳市海龙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达公司)、江苏盛世汉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汉源公司”)、瑞丽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云南泰丽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丽宫公司”)、赵宁、赵兴龙、王瑛琰、赵美英、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公司”)、云南兴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珠宝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建行深圳分行与上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深圳分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7年3月30日,建行深圳分行与东方金钰实业公司签订编号为“借2017流08014水贝”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1.由建行深圳分行向东方金钰实业公司提供102,000万元的借款(2017年5月8日,通过各方签订的编号为“补借2017流08014水贝”的《补充协议》变更为87,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29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3.东方金钰实业公司应按月付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4.东方金钰实业公司应自放款后第2年起每季度归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第3年每季度归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余额到期一次性还清。为担保东方金钰实业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建行深圳分行先后与海龙达公司、盛世汉源公司、金龙公司、泰丽宫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东方金钰实业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金龙公司、赵宁、赵兴龙、王瑛琰、赵美英、东方金钰股份公司、兴龙实业公司、兴龙珠宝公司为东方金钰实业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建行深圳分行依东方金钰实业公司申请,于2017年5月26日向东方金钰实业公司提供了79,000万元的贷款。东方金钰实业公司在涉案贷款发放后,曾归还部分本金及支付了相应利息。同时,建行深圳分行还先后与十二名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将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本方式由分期还本调整为自2019年4月18日起本金余额到期一次性结清,付息方式由按月付息调整为按季付息,并最终调整为按年付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年的12月21日。相关补充协议签订后,东方金钰实业公司相关法律诉讼日益增多。根据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在东方金钰实业公司发生可能危及建行深圳分行债权的情形下,建行深圳分行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东方金钰实业公司立即偿还债务或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19年9月30日,东方金钰实业公司尚欠

建行深圳分行贷款本金789,539,735.20元,利息33,903,877.98元。综上所述,建行深圳分行为维护自身信贷资产安全,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18)粤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东方金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89,539,735.20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期内利息33,903,877.98元以及逾期罚息、复利(逾期罚息、复利以拖欠的本金789,539,735.20元以及期内利息33,903,877.98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借款提款通知书载明的区间利率并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进行调整后的利率标准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建设深圳市分行有权在本金789,539,735.2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海龙达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水贝工业区的六层通用厂房2栋1-6层(产权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2000601253、2000601254、2000601255.2000601256、2000601257.2000601258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深圳市海龙达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东方金钰实业公司追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建设深圳市分行有权在本金22,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盛世汉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淮海经济区文化艺术品展示中心的1号楼1-101及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国房权证徐州字第SY0035188号、徐土国用(2013)第10592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盛世汉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东方金钰实业公司追偿;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建设深圳市分行有权在本金789,539,735.2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金龙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的月亮岛、月亮岛北段、月亮岛西段(产权证号分别为瑞国用(2010)第1-50号、瑞国用(2012)第1-035号、瑞国用(2012)第1-036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金龙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东方金钰实业公司追偿;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建设深圳市分行有权在本金290,799,168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泰丽宫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公安官渡分局旁)的泰丽宫A、B栋及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双桥梁村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516340号、昆国用(2004)字第00220号)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泰丽宫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东方金钰实业公司追偿;

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建设深圳市分行有权在本金789,539,735.2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东方金钰实业公司名下的黄金类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条、金块)、饰品、半成品及产品,以及其他不低于206,000万元存货(包括但不限于翡翠、黄金等存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建设深圳市分行有权在本金789539735.2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对东方金钰实业公司名下存放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下辖罗湖支行保管箱库房内,编号为06-11-24、EJ-372、EZ-139、EZ-91、EJ-393、9-2、EJ-286、N12、EZ-045.JL-1、JL-2、JL-3的十二块翡翠原料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赵宁、赵兴龙、王瑛琰、赵美英、金龙公司、东方金钰股份公司、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兴龙珠宝有限公司向建设深圳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宁、赵兴龙、王瑛琰、赵美英、金龙公司、东方金钰股份公司、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兴龙珠宝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东方金钰实业公司追偿;

九、驳回建设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8,170.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980元,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建设深圳市分行已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998,170.57元,向法院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法院向其清退。上述被告应共同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998,170.57元和保全费5,000元,向建设深圳市分行迳付公告费1,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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