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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晶电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8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会议通知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6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若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每年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若因董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五分之一比例的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7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8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设董事长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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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贷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具体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 (四)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且不超过3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或超过3000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五)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对本条第(一)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中,单次具有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的决定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董事长对本条第(四)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具有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的决定权。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其中本条(一)、(二)、(四)项需经董事会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批准。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贷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具体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 (四)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其余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如董事长为该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而需回避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1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2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若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每年更换监事不得超过全部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若因监事辞职,或因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三分之一限制。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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