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预计2020年度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职、熟悉公司业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给予积极建议和帮助。我们同意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谢石松 胡志勇 杨永福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