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财务资助。在银行提供给地方性名单企业的优惠利率基础上财政贴息50%,预计实际资金成本约1.025%,低于市场定价。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开展疫情防控保障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