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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耐股份: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8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监管及整改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存在被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司前任董事向敏存在被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5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

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了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79号),该监管函指出,张世伟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一,在2013年6月17日被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监事后,根据规定已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未能考虑到该情况,于2014年对张世伟已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了股份限售,且未充分披露该情况。2014年10月,张世伟卖出上述获授股份6,250股。前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11.9.1条的规定,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并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吸取教训并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1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以及作废张世伟持有的尚未解锁和行权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和期权1.5万份。鉴于张世伟2014年已卖出6,250股解锁后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已收回张世伟卖出股票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之差价乘以卖出股份数量的金额即23,937.50元,剩余全部未出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以及作废完成后,张世伟尚有3,750股流通股待公司后续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解锁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张世伟持有的3,750股已解锁的股权激励股票。2015年9月16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解锁股权激励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注销手续。

2、2016年1月,公司前任董事向敏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

公司前任董事向敏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向敏的一致行动人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2号)。该监管函指出,公司董事向敏的一致行动人钱海英于2015年11月及12月之内因个人原因累计减持公司股票成交金额为6,381,000元,该减持行为违背了证监会[2015]18号文的精神,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8条的规定,向敏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一致行动人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的规定,深交所对此高度关注,要求向敏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在董事会中进行了通报批评,要求向敏引起重视,吸取相关教训,同时,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亲属充分提醒及严格要求,做到合法合规买卖公司股票。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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