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李燕红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会前认真审查李燕红女士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李燕红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条件。
2、李燕红女士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等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聘任李燕红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李燕红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04月17日
(本页无正文,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伟 | 谢沧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