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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7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瑞特股份股票代码:300600.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龚瑞良住址:江苏省常熟市报慈南村一区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路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路1号爱乐商务广场1号1708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路2号

股份变动性质:拟协议转让股份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瑞特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股份承诺的豁免和通过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出资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7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 8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9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 9

四、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 18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部门的批准 ...... 18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18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9第七节 备查文件 20

第一节 释 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龚瑞良
瑞特股份/上市公司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瑞特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二轻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浙江二轻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龚瑞良持有的瑞特股份16.9605%股权和苏州瑞特持有的瑞特股份12.4054%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浙江二轻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龚瑞良基本情况

姓名龚瑞良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205201965*******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报慈南村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境外居留权

(二)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山路1号爱乐商务广场1号1708
法定代表人龚瑞良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7752510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项目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0年12月28日至长期
股东名称龚瑞良、杨建东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路2号
通讯方式0512-52345677

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曾用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他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1龚瑞良执行董事中国常熟
2杨建东监事中国常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方面的关系

(二)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受龚瑞良控制而构成一致行动人,但双方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出资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出资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浙江二轻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的价值认同及发展前景的看好,旨在充分发挥浙江二轻股东背景、高端智能设备制造产业基地优势、产业资源优势,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资源整合,打造产业集聚高地。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浙江二轻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利于上市公司巩固及拓展现有装备制造和国防军工业务布局以及行业地位,浙江二轻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产业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龚瑞良将持有的瑞特股份16.9605%股权和苏州瑞特持有的瑞特股份12.4054%股权转让给浙江二轻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龚瑞良和苏州瑞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持有的瑞特股份16.9605%股权和12.4054%股权转让给浙江二轻。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龚瑞良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117,45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8.7670%,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龚瑞良将拥有上市公司66,065,625股股份的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8064%,为上市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瑞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37,584,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4054%,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瑞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一)签署主体

转让方1:龚瑞良

转让方2: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浙江省二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签署时间

2020年4月14日

(三)本次股份转让

转让方拟于无限售之条件具备前提下,分两次向受让方共计转让上市公司股份88,968,37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3660%),其中,第一次股份转让指转让方1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9,362,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6917%),转让方2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7,584,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4054%),受让方拟受让前述转让方合计转让的股份66,946,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2.0972%,以下简称为“标的股份1”);第二次股份转让指转让方1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2,021,87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2688%),受让方拟受让前述转让方1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22,021,87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2688%,以下简称为“标的股份2”)。

1、第一次股份转让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瑞特股份66,946,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2.0972%)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前述转让。各方同意,瑞特股份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以及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1过户日期间瑞特股份运营产生的收益,归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2)经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1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61元/股,标的股份1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643,355,865.00元(大写:陆亿肆仟叁佰叁拾伍万伍仟捌佰陆拾伍元整)。

(3)各方同意,在转让方1将标的股份1中未被质押的29,362,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6917%)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1支付前述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即282,173,625元(大写:贰亿捌仟贰佰壹拾柒万叁仟陆佰贰拾伍元整;在转让方2将标的股份1中已被质押的37,584,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4054%)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2支付前述股份对应的转

让价款,即361,182,240元(大写:叁亿陆仟壹佰壹拾捌万贰仟贰佰肆拾元整)。

(4)各方同意,自标的股份1过户日起,除另有约定或安排外,转让方1、受让方作为瑞特股份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让方应履行限售义务的,受让方应当履行。

(6)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合法拥有标的股份1。转让方承诺标的股份1不存在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7)除转让方2持有的股票中有28,017,520股股份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外,转让方对标的股份1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1上并未设置其他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等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转让方2承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上述股份的质押手续,以保证标的股份1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1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2、第二次股份转让

(1)转让方1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自其持有的标的股份2的限售解除后,转让方1将其持有的瑞特股份22,021,8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7.2688%)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2)标的股份2限售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或受让方另行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应签订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并相互配合将标的股份2交割过户给受让方。

(3)转让方1与受让方均同意,标的股份2的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交割等相关事宜,由转让方1与受让方在标的股份2解除限售后协商确定,并在届时签署的转让协议中明确。

(四)表决权放弃

(一)标的股份1过户后,受让方将获得标的股份共计66,946,5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2.0972%),转让方1仍持有瑞特股份88,087,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0752%)。为保证受让方自标的股份1过户后即可获得对瑞特股份的控制权,自标的股份1过户日起,转让方1同意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瑞特股份53,412,848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1”,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7.6301%,因送股、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弃权股份数量同时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出相应调整)对应的表决权;自标的股份2过户日起,转让方1同意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瑞特股份9,369,098股股份(以下简称“弃权股份2”,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925%,因送股、公积金转增等除权除息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动的,弃权股份数量同时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出相应调整)对应的表决权。

(二)转让方1同意,对于弃权股份1,转让方1放弃表决权的期限为自标的股份1过户日(含当日)起至标的股份2过户日止;对于弃权股份2,转让方1自标的股份2过户日(含当日)起放弃表决权,待受让方在瑞特股份持股比例比转让方1及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苏州开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俞秋华等)合计的持股比例高6%(含)以上且经受让方确认后,转让方对弃权股份2的表决权恢复。

(三)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已有约定外,上述转让方1放弃表决权的具体事宜,将以其正式出具《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的内容为准。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由受让方书面豁免,受让方对相关先决条件的豁免不应被视为对先决条件事项已满足的认可)为实施前提:

(一)受让方就本次交易,完成对瑞特股份及转让方的尽职调查且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

(二)瑞特股份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受让方充分、真实、完整、准确及公允地

披露瑞特股份的重大法律、财务及业务问题以及涉及瑞特股份的其他重大问题,且受让方予以认可并接受;

(三)《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

(四)转让方1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第三章的约定放弃表决权,以确保受让方成为瑞特股份控股股东;

(五)瑞特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均正常开展,其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禁止转让方履行本协议及《表决权放弃承诺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七)转让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以及上市后所做出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得以豁免;

(八)本次股份转让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六)股份过户

(一)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的证明文件;若存在股份质押情形,则对于已经质押的拟转让股份,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出具其已经取得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确认文件。

(二)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共同推进办理因本次股份转让而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受让方在2020年6月20日前向浙江省国资委办理申报审批,力争在2020年6月30日前获得批准;在先决条件满足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

7.3.1)条的约定将对应股份的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1的指定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2应办理完毕其所持标的股份1中已被质押的28,017,520股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办理完毕质押解除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三)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

(七)陈述、保证与承诺

(一)各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二)转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1、转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或中国法人,均有权签署及充分履行本协议。

2、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

3、协助瑞特股份、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4、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5、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6、签署和交付需转让方签署或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7、在标的股份1过户后,转让方1不会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除非浙江省国资委主动放弃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者受让方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在本次交易完成且浙江省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转让方1充分认可浙江省国资委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转让方1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其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以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8、协助转让方完成瑞特股份有关资质证照的变更手续等。

9、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除上述已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外,针对“不竞争与竞业限制”、“过渡期安排”,转让方1特别承诺如下:

1、转让方1承诺,在转让方1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或任职于上市公司期间,除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转让方1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受转让方1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瑞特股份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瑞特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或经营活动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且转让方1同意,本项承诺不构成劳动法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瑞特股份无需向承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转让方1承诺,为保证瑞特股份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优势,转让方1应确保瑞特股份中由其推荐人员担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瑞特股份签订不短于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调整的除外)和《竞业禁止协议》。

3、自本协议签署日至瑞特股份新一届董事会完成改选(受让方完成向瑞特股份委派董事事宜)期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转让方1保证瑞特股份及下属企业的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维持公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妥善维护瑞特股份及下属企业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四)受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第五章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3、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

方办理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瑞特股份、转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4、及时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5、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认同瑞特股份投融资项目和经营管理的延续性,并将在科技资源注入、产业融合、市场拓展、政策支持等方面为瑞特股份提供大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在已设立研发中心的基础上,在杭州新设立一家研发中心等。

(五)以上各方的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各方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之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八)公司治理

(一)各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利益。受让方尊重并认同标的公司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经理层作为标的公司决策及执行的合法机构,依法、依章程独立作出及执行相关决策;不凭借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而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干涉标的公司的独立经营决策。

(二)各方同意自标的股份1过户日30日内,依法对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等进行适当调整:受让方提名标的公司过半数董事,且董事长在受让方推荐的非独立董事中提名;受让方推荐和/或提名一名非职工监事,并提名该非职工监事为监事会主席;标的公司党组织负责人、财务总监由受让方推荐的人士担任;同时,受让方同意由转让方1担任标的公司总经理一职。

(九)业绩承诺和业绩奖励

(一)转让方1同意,以标的公司2019年度扣非净利润(具体以标的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公告的数据及6,500万元的孰高者为准,下同)为基数,标的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扣非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假设业绩承诺期内的扣非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扣非净利润”)的累计总额为“A”。

(二)各方协商一致,业绩承诺期满,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扣非净利润”)累计总额(以下简称“a”)未达到承诺扣非净利润累计总额(即“a小于A”),则转让方1应当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扣非净利润累计总额低于承诺扣非净利润累计总额的差额部分(即“A-a”)。各方确认,标的公司实际扣非净利润数均以经标的公司股东大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审计报告为准。

(三)如转让方1根据本协议第17.1条、第17.2条应当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1发出书面补偿通知(包括电子邮件、传真、EMS快递等方式,书面通知应包含应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以下简称“补偿通知”),转让方应在补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补偿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向受让方支付补偿,迟延支付的应以逾期未支付补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向标的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补偿款项支付完成之日。

(四)转让方确认,二者对本协议第17条项下的补偿责任及其他与签署、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赔偿责任(如有)均承担连带责任,且转让方均同意向受让方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并在本协议签署日向受让方提交该等担保函原件及转让方2股东会同意提供该等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原件。此外,转让方1同意,自标的股份1过户日起,至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第17.2和17.3条的约定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前,登记在转让方1名下且未设置质押、抵押、冻结、查封、委托管理等任何形式担保权益及/或权利限制的股份数量始终不得低于12,000,000股。

(五)在本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内,转让方1及受让方同意保持标的公司经营团队成员的稳定性,确保标的公司日常经营的市场化原则,但标的公司经营团队成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被调整的除外。因经营发展需要,转让方1及受让方经协商同意可调整相应人员。

(六)业绩承诺期满,若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扣非净利润的累计总额高于承诺扣非净利润的累计总额(即“a大于A”),则各方同意将在标的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以现金形式对标的公司转让方1为首的经营团队给予奖励,该奖励金额不低于承诺扣非净利润累计总额超出实际扣非净利润累计总额部分的20%(即“(a-A)*20%”)且不高于承诺扣非净利润累计总额超出实际

扣非净利润累计总额部分的30%(即“(a-A)*30%”),届时以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金额为准。

四、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龚瑞良及其控制的苏州瑞特在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时承诺:“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没有减持意向,如果超过上述期限后拟减持股票的,承诺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相关减持信息;实际控制人龚瑞良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上述承诺的豁免及变更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苏州瑞特所持公司的股份中有28,017,520股仍处于质押状态。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需瑞特股份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承诺的豁免。本次权益变动需经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相关方正在推进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瑞特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监事身份证明;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一(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龚瑞良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瑞特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龚瑞良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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